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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和回购

更新时间:2021-10-05 16:39:33

  回售和回购有什么区别

  你好,回售是指发行人承诺在股票价格持续若干天低于规定的转股价格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发行上市,发行人以一定的溢价(价格高于面值)收回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的交易行为。
回购是指一份交易的双方在进行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的发行方向购买方再次购回该笔的交易行为。

  回购 现券交易区别

  回购相当于是用质押贷款
现券交易就是买卖

  什么是正回购和逆回购

  其实正回购和逆回购中的“”是指经过折算后的标准券,不同的折算率不同。

  什么是回购

  回购交易:就是将抵押给资金贷出方,获得资金,最后归还资金本息以赎回。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凡是抵押出,借入资金的交易就称为进行正回购交易;凡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交易。正回购方就是抵押出,取得资金的融入方;而逆回购方就是接受质押,借出资金的融出方。

  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普通转让债权的方法是什么

  一、债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一、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
第二、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
第三、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二、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第一、转让人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三种情形之一的除外。境内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因代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没有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境内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债权也不在现行法律禁止转让的范畴,合同性质方面,形式上似乎也不属于学术界通常所理解的带有人身权属性的不可转让性。毫无疑问,债权人可以向境内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者转让其债权。但中国是管制国家。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将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现行管理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