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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分红走哪个科目

更新时间:2021-11-12 15:20:08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对于是否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公司将利润分给小股东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判例中有直接判决公司支付利润的,但判例不多。一些法律观点认为,法院不应该直接判决有限公司将利润分给小股东,公权不能超越此线,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只有公司章程、股东会才有决定如何分红的权利,法院最合适的方法是责令对公司的利润达成决议。

  看股东之间的约定了。股东按照约定分红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公司分红以公司营利为条件,没有营利当然不能分红,这也是天经地义的。现在,主要看你们当时分红时的约定是怎么定的。

  如果约定里有“方针政策,行政制裁,许可,法律制裁等”属于“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不能分红,那承包股东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股东之间约定,不论什么因素都应分红,那么承包股东就应该承担补偿分红的责任。

  另外,本来可以追究承包股东在“经营”上的“懈怠”责任,如果证明他在经营和申请上,有失误或者拖延的故意,那么可以追究他的责任。可你说“没有按预计通过”,说明承包股东也是预计并正常注意到了,并尽了经营上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他不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大。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希望你发消息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