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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政策基金银行难

更新时间:2021-11-26 07:58:39

  引入境外投资者对规范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改进效应。境外机构投资者最显著的特征是具有中长期投资需求,这必然要求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些规则主要包括金融监管制度,资产评估、会计制度等中介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规则、交易品种、公司治理机制等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模式制度。引进境外投资者有利于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整体上还不成熟,主要体现在应急性太强,操作性不足,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和可行性措施。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市场交易活动,迫使境内金融监管机构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监督和调控。由于引进境外投资者增强了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连动性,必然要求与境外监管机构进行紧密合作,这可以借鉴先进的国际监管经验,引进国外先进的监管手段,更加及时、准确地预警金融风险。同时必然要求完善法律制度,依法办事,减少行政干预,建立规范、有序的资本市场。此外境外投资者带来大量的资金,他们“择梧而居”必然选择资产优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透明的公司。这势必增加境内上市公司的竞争压力,激励公司管理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激发投资者信心,使市场更加活跃。

  引入境外投资者对境内投资者的溢出效应。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与成熟市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诸如投资价值观、投资理念、投资策略等多方面。资本市场上引进境外券商和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竞争,国外机构投资者先进的投资管理思路、企业经营模式和操作方法具有示范作用。一方面,这种溢出效应促进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境内的传播与扩散,有助于境内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培养出一批国际型专门人才,在较短的时间内学习并掌握国际证券市场的运作模式,提高资产管理和运作水平,增强竞争力,壮大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队伍,改善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的道路发展。另一方面境外投资者的价值型投资理念有助于改变我国境内投资者在股市上的投机观念,使境内投资者投资观念趋于理性化,有利于改变当前“庄股横行、散户追涨杀跌,追求短期利差目标”的现状。投资者将遵循股价结构性调整的脉络,重视上市公司本身的投资价值与“大盘蓝筹股”,追求长期投资利益。此外,引入境外投资者有利于对境内投资者进行市场风险教育,加强境内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意识,注重资产的流动性,运用资产组合管理手段合理分散风险,使资金向“蓝筹股”流动,增加股价与业绩的相关度,降低中国股市风险,增强民众对国内股市的信心,为国内的高额储蓄转化为投资增加渠道。总之,引入坚持稳健投资原则的理性境外投资者,有助于改变中国股市高度投机的市场概念,提高我国境内投资者的素质,降低学习成本曲线。

  引进境外投资者的金融创新效应。随着投资者和筹资者需求的日益多样化,风险、期限、收益、权利等各不相同的投资工具组合使资本市场更有吸引力。这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增加收益、抵御风险的工具和手段,使得证券的供给与社会对它的需求相吻合。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国外市场有丰富经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具有比较优势,如资金、技术、品牌、管理、市场营销体系等,可以通过对境内资本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如在股权证券、债务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也可进行间接投资,如投资中外合作基金、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或国内的各种证券投资基金;或可在它们两者之间进行品种结构的调整,构建投资组合,如回购协议、大额存单、商业票据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渠道,增添更多的投资品种。另外一方面,境内券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在真实的竞争环境中同对手展开竞争,在金融创新方面可以先进行模仿学习,再进行创新,把稀缺的资源用于增强自身素质,通过不断地调整产品,发展多种投资工具,积累经验,提高服务质量可走出竞争初期的不利状况,逐步做大做强。

  引入境外投资者可能造成的“逆向选择”效应。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与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差距还很大:证券交易市场15000亿总市值相对于8万多亿国内民众的储蓄存款,总体规模偏小;股市市盈率普遍偏高,平均市盈率高达30—40倍;上市公司的运作很不规范,资金利用效率不高导致盈利能力低下,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高质量上市公司不多,资本回报率较低;缺乏其他避险工具,国债、企业和基金市场规模有限、品种很少,不利于规避风险。这必然增加境外投资者进入境内资本市场的投资成本,导致习惯成熟市场游戏规则的稳健型境外投资者不敢贸然进入中国的资本市场,降低资金入市意愿。而从事货币与证券市场投机的国际游资却会利用我国资本市场上存在的种种制度缺陷,如市场不成熟、运作不规范、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进退市场的成本较低等进行投机。这势必造成外资短线炒作多于长线投资的状况,使原本投机色彩很浓的国内资本市场遭受更严重的投机危害。我们希望开放资本市场引进的是具有中长期投资需求的境外投资者,在给境内企业带来巨额资金的同时,带来成熟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理念。可以让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参与竞争的过程中,学习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先进的投资管理思路、企业经营模式和操作方法,提高自身资产管理和运作水平,增强竞争力。

  引入境外投资者的风险“放大”效应。我国现行监管制度整体上还不成熟,与国际先进的监管制度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而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资本市场的竞争,扩大了市场参与主体,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使得我国当前并不完善的金融监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境外投资者可以利用自身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的优势,进行业务多元性和各分支机构之间的互动,规避东道国的监管。另外一方面,跨国金融公司的某个业务部门出现问题,可能会感染到其它业务部门。著名的巴林银行因受到新加坡分支机构一名员工的操作失误波及,导致破产。更为严峻的是,国际短期金融投机资本利用我国某些制度缺陷,进入国内的资本市场进行炒作,投资原理的运用可以造成金融业巨大的风险,扰乱我国金融健康发展的秩序。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引入境外投资者,使金融监管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从只需对国内金融投资者进行监管,扩大到对以全球资本市场为运作空间的跨国投资者的操作进行监管,诱导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复杂性加大、技术性上升,在现有的较为脆弱的监管能力下,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则较难控制,风险扩散势必造成“滚雪球”似的放大效应。

  引人境外投资者的资源分流效应。引进境外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在对境内机构投资者产生溢出效应的同时也可能带来分流效应。中国的资本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现期的资本市场“蛋糕”规模仍有限。高盛亚洲总裁胡祖六曾认为,中国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仅有十几家真正值得投资。同时,中国资本市场中对机构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的优质客户拥有较多资金、交易频繁的客户和优秀人才仍是很有限的,国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必然要与境内机构对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资源、优质的客户资源、优秀的人才资源展开激烈的争夺。而国内的机构投资者与境外机构投资者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资金实力的差距,国外的大通、JP摩根等著名投资公司都拥有雄厚的资本,更重要的是它们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具有强大的融资能力;客户服务的差距,境外投资机构争夺客户的优势不仅体现在“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态度上,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高新技术手段,根据客户的需求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一条龙”服务。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投资机构则在服务理念与态度上存在差距,根据客户要求开发新产品的能力不足;人才吸引力的差距等。而这些差距在短期内是改变不了的,这势必造成优质客户和优秀人才等资源配置分流到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对境内机构投资者提出严峻的考验。

  明确引入境外投资者是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必然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趋势也日益明显并逐步形成全球统一的资本市场。新的形势下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力度,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根据我国签署的加入WTO的协议,入世五年后,我国将遵守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自由化原则”指导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同时,为拉动我国经济的增长,需要吸引巨额的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这必然要求进一步放松市场准入限制,降低交易成本,带来市场透明度的相应提高。此外,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刚刚起步,有着极其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市场的巨大潜力必将对境外投资者产生强烈的吸引力,吸引境外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因此引入境外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长远战略。

  要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引入境外投资者。在实践上,我国对外开放资本市场已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摸索。到2002年3月中外金融机构已签订基金合作协议达到19项。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取消了外资参股中资证券经营机构的行政管制,国泰君安、中国银河、申银万国、南方证券等券商相继与境外机构联手。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等三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资通过收购、兼并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相继11月8日推出QFII制度,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在严格限制下进入我国的A股市场,为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引入境外投资者,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经理人市场,让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变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改善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完善信用制度,设立专门机构致力于信息收集、披露、监控职责,确保银行、企业和其他涉外经济部门提供数据等信息的真实性、可用性;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建立国内的会计制度,使我国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财务制度更加规范化、国际化,增加境外投资者使用财务报表的实用性,以便及时准确地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安全进行决策、预测未来的投资机会;良好的政策框架和经济法律环境可以为外资进入中国金融业降低法律风险,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形成一套符合市场规范、适用的统一、透明、可操作性强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要采取措施尽量降低负效应。机遇与挑战并存,引入境外投资者也是一面“双刃剑”。我们须从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角度,掌握对金融业的控制权和发展的主动权。在引进境外投资的同时,须创造稳定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金融监管环境。首先,对外开放资本市场,引入境外投资者必须增强宏观经济适应外部冲击的能力,国内金融当局制定的金融政策和资本市场的相关政策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有效性,才能保持国内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其次,建立一个涉及金融业各个层面的,较全面的、持续的、动态的全方位监管控制体系,在开放条件下维护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众的信心;再次,完善法律制度,在监管中尽量多使用市场的、法律的手段,尽可能避免或少用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析量化、规范化、制度化。从而达到鼓励长期资本进入,限制短期资本流入的目的。

  全面开放简单来说更容易经历金融危机,90年代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但是完全封闭可以避免但是从长期来说也不利于金融行业本身和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更不利于发挥金融的作用。凡事都有正负面的影响。最简单的一句话就是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做合适的事情..........

  基金在某银行托管,那这个银行会对基金进行会计清算,比如净值清算。客户的钱只在银行专门的帐户里,基金公司不能挪用。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1)P2P网络借贷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股权众筹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提供互联网金融安全防护服务。

  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各省级人民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各省级人民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人民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非法证券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各省级人民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目前经历前几个月的持续上涨后,国内A股近期出现持续调整,沪指近日还跌破了3300点。因而,市场比较担忧美加息令中国股市再次承压。通过历史数据来看,中国股票指数都是要先震荡下行的,在经历一段时间的调整,大概1年左右的时间,再重新回到上升的通道。这也预示着,美国加息消息出来以后,有相当长一段时间会影响中国股市。“此次美联储加息对中国股市的影响可能不大,更多在于情绪层面上。” 中银国际边泉水如是说。此外,记者关注到外资私募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步伐正逐渐加快,包括惠理投资、景顺纵横投资以及路博迈投资三家外资私募已于日前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

  近两日,证监会连出重拳,旨在快速解决、清退在审排队“低端企业”。盈利能力不好、内控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将被快速否决或逼他们主动撤回材料,而不允许以各种理由、借口中止审查,排队占坑。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IPO申请企业“堰塞湖”之顽症,开创“即报即审”的新时代。如果真的如愿排除了“堰塞湖”,会成为这届证监会的一大靓丽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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