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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个股实债

更新时间:2021-12-12 14:15:22

  什么是明股实债

   明的是股份实际是债务 “明股实债“”是个什么鬼

   明面对投资者说是参股,实际上就是约定好的债务换了个称呼,优先偿付分红(利息),到时退股。 明股实债是怎么一回事具体怎么一明股,怎么一实债

   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明股实债不占用公司的授信额度,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影响公司的银行借款等经营融资。
(百度粘贴的) 银行名股实债是什么意思

   您好!明股实债是一种创新型的投资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其与传统的纯粹股权投资或债券投资的区别在于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已被私募基金或信托公司广泛运用于房地产投资领域。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明股实债”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自制的资产,应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不需纳税调整,管理费用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纳税调增46.8元(117×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必须填写扣除,符合税法配比原则的要求。而管理费用的扣除是费用支出,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两种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为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将自制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视同销售收入要按公允价值来计算。例如赠送的礼品市价是120元,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
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20.4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120×0.1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者,按下列顺序确定:(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按此规定,增值税应按市价计算。
按以上账务处理,第一,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2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调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内。第三,比较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140.4元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20元,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20.4元,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20.4元。实际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如果已按视同销售处理:
借:管理费用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视同销售利润20元,管理费用140.4元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20.4元(140.4-20),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没有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比较麻烦,而且容易出现调整错误的情况。 明股实债一般适用于哪些情形

   一、“明股实债”,理论界也称为:阶段性股权让渡,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实践中产生的概念。它是指资金以股权投资模式(增资或转让)进入目标公司,但附带回购条款,约定一定期限后,目标公司关联方或股东回购上述股权。这种融资手段与单纯的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方形式上通过股权的形式投资,但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使得投资主要依靠债权回款。本质上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特征,系保本保收益的一种具体表现。
股票市场、信托计划、场外股权投资等都有不少的假股真债的案例发生。明股实债在房地产领域实践中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但由于它既不是典型的股权融资也不是典型的债权融资,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存在争议。
二、“明股实债”都是抽屉协议、对外保密的
三、“明股实债”对融资的债务方有的引力:1、增加自有资本,降低资产负债率,有利于再次贷款;2、不影响决策权和原股东利益;3、融资成本固定,便于安排偿债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