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名下前十个交易日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证明文件。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公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这个其实也好理解,为了更好的助力四板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前提是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需穿透核查。
国办发〔2017〕11号文就要求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自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此次草案对此作了具体的细化。
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另外,对于以合伙企业、理财产品等形式,通过汇集多个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证券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或者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除外。
除了对合格投资者作了具体规定外,草案还要求运营机构应明确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和认定方法,并在本机构营业场所和官方公示。
1,需要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以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为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
2.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新三板投资者交易权限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受限投资者等四类。其中:1、一类投资者可交易基础层、创新层及精选层股票;2、二类投资者仅可交易创新层及精选层股票;3、三类投资者仅可交易精选层股票;4、受限投资者仅可以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