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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股权怎么分配合理

更新时间:2022-01-03 10:29:11

  你提出的这几个问题,第1个问题公司法没有硬性的规定,利润分配首先是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次是股东之间协商分配,第三,章程没有规定、协商不成的,就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2-4也是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协商处理。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甲出资32%,考虑技术因素后,可与乙丙股东进行商议,增加一定的占比;增加多少的比例,视其重要性、技术含量进行协商;建议三方股权不要太平均,避免后期决策过程中出现问题。

  一般来说,按照相关无形资产入股的法律,技术入股最高不超过25%。资源入股没有具体规定,取决于双方谈判结果。

  如果确定你方占大股东,那么要至少占51%股份,能占67%绝对控股则最好。可以考虑A占20%、B占13%左右即可。最终看你谈判能力。

  实现途径有二:股份转让和增资扩股,鉴于AB是干股,采取股份转让较好操作,以一元价格转让给A、B相应股份。

  以普通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可以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比例可以超过35%,非货币财产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以技术出资入股由于是“把不是钱的东西当成钱”,因而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保障技术投资成功的关键,是要订立内容完备的合同。

  首先定出各人在日常经营中各自要得的工资。然后按一定期限计算出盈利,盈利部分按投资比例分就行了。

  对于创业者来说,合伙人之间如何分配股权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股权分配的问题没有处理好而导致的创业项目失败、企业分崩离析的实例数不胜数。

  由于股权分配导致合伙人之间反目成仇,以至于到最后“同归于尽”的例子不胜枚举,但也不乏因为科学合理的股权分配使企业蒸蒸日上的企业,下面我们将通过两个截然相反的实例阐述股权分配对企业的重要性。

  1998年,吴长江和他的同学杜刚、胡永宏决定合伙成立雷士照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公司创立之初的股权分配如下图:

  雷氏刚设立时,吴长江占股比45%,是单一的大股东,但是相对于杜刚、胡永宏合计持股55%,他又是小股东。

  2002年,雷士照明经过4年的发展,企业名气越来越大,但是三个合伙人之间裂隙产生:由于吴长江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兼总经理,全面负责企业的经营,外界在提及时,将雷士的企业名气归功于吴长江,这让其他两位股东心生不满,分管销售领域的胡永宏也染指企业的经营,并且杜刚、胡永宏提出只要公司有收入就立马分红,根本就不考虑企业后续的发展问题等等,这些激增的矛盾迫使吴长江对股权进行了调整——股份均等,即吴向杜和胡分别转让5.83%,三人每人各占33.3%的股权,此时股权比例如下图:

  2005年三人的矛盾彻底激化,杜和胡强烈反对吴的销售渠道改革方案,先是杜和胡让吴拿8000万走人,经过一个星期的反击,吴留在了企业,杜和胡两人离开,但两人离开的前提是吴向两人支付人民币1亿元。

  虽然最终结果是吴长江成功留在了雷士,但是这场合伙人之间让企业元气大伤,至少发展延误了好几年。企业在创业之初,吴完全可以拥有绝对的控股权,只要其再多出资6万元,他的股权就能达到51%,这样就不会有后面的股权之争的风波了。

  这场股权之争风波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吴长江不懂如何合理的分配股权,他错误的认为平分股权就能消除合伙人之间的股权纷争,但是他却没有想到另外两个合伙人股份加起来对抗他,他就彻底失去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有律创始人,有律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股权专家 王英军律师表示,股权分配需要掌握好以下几大原则:

  雷士企业中杜刚和胡永宏总是不服气吴长江对企业的经营之策,在三人内讧中,杜和胡将股权联合迫使吴离开雷士,但是此时杜和胡却“玩不转”企业,在吴离开雷士不到一周,雷士全体经销商集体“倒戈”,最终还是雷士回归企业,杜和胡拿巨额走人。

  这则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就是一个企业中一定要有领头人,不能过分的强调合伙人之间的绝对平等,如果绝对平等股权平分,在遇到重大事项需要表决时往往可能会相互牵肘,没有决策者,这样对企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但有领头人并不意味着企业要搞一言堂,其他合伙人没有发言权。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企业有领头人,以及合伙人之间有条件的平等。

  在许多中小企业里,虽然某个股东所占的比例比较少,但在企业中他却“说了算”。比如一家企业有三个股东,股权分配如下:大股东49%、二股东47%,小股东4%。

  按理来说小股东的股份最少,在企业的话语权最轻,但是一旦大股东和二股东出现矛盾时,大股东和二股东就会找到小股东让其裁判,如果小股东支持二股东,正好是51%,而大股东则只有49%,即谁联合小股东谁就有控股权。

  无论合伙人最初成立企业的关系如何(无论是兄弟姐妹、夫妻、同事、同学、同乡等),大家始终要把企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感情放在第二位。

  因为大家一起创业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把企业做大做强,如果仅仅考虑合伙人之间的感情,当企业有一天做大、做强要上市的时候可能因为利益分配问题闹得不欢而散,这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致命性的打击。

  当然,强调感情第二并不是说不让合伙人之间有任何的感情交际,如果只考虑利益不考虑感情的话,企业也不可能会长久发展下去,所以在进行股权分配的时候一定要将两者有主次的结合起来。

  雷士照明和海底捞的案例也恰好证明了,吴长江股份注重合伙人之间的感情,使得股权平分,导致企业被股权纷争所拖累,而张勇则完全做到了将企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将夫妻和朋友之情放在第二位,使得海底捞成为餐饮界的佼佼者。

  在合伙人中,一定要有一个股东的股权达到相对控股,或者是绝对控股,尽量避免平分股权。之所以要实现控股权,就是为了在企业后续的发展和经营过程中,有人能够对企业经营的实际控制权。对于一个初创的企业来说,如果没有一个合伙人能够实际控制这个企业的实际发展,很容易像雷士照明一般陷入股权纠纷之中,影响公司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