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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至 100 万元

更新时间:2022-06-01 10:35:33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31 日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通知》 ,重点支持首套购房需求,满足合理的 以小换大 卖旧买新 等改善型住房需求,帮扶房地产企业纾困,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该新政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2 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 60 万元 / 户提高至 100 万元 / 户。购买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等其他情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 40 万元 / 户提高至 80 万元 / 户。

  同时,按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基础上再上浮 20%。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由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的 12 倍调整为 15 倍。

  根据《通知》,有未成年子女的宁波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鄞州区 已有 2 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 1 套商品住房;有未成年子女的非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市四区已有 1 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 1 套商品住房。

  《通知》指出,调整优化集体土地住宅征迁评估机制,提高房屋征迁货币安置比例,推行征收安置房票制度。持房票可购买商品住房或者二手住房,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向持有房票的购房人提供购房优惠,房票也可以按照兑付规则申请到期兑付或者提前兑付。

  《通知》要求,坚持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根据供需关系,实施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差别化供应调节,保持合理房地价差,合理统筹优化商住配建比例。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土地出让价款的 50% 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1 个月内缴纳。普通商品住宅地块,实施意向预申请的,剩余出让金按照意向预申请相关要求缴纳;不实施意向预申请的,剩余出让金可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内缴纳。

  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相应监管额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得拒绝接受合规的银行保函。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工程款支付的前提下,使用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支付宁波市土地竞买保证金,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45 天。

  此外,《通知》还要求,持续开展房地产领域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围绕 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 ,加强房地产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实现涉房风险闭环管理;加大涉险项目房企解困帮扶,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项目重组,盘活项目;规范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打击涉房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者:郭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