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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分析

更新时间:2021-04-10 05:07:29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当认定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编辑本段第二章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治理架构和管理信息系统,明确董事会、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所指定的主管部门的职责;配置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流程;明确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限额管理、报告、审计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充分识别和评估潜在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的批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应考虑其所承担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资本要求,并将其纳入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的有关规定,定期披露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定量和定性信息。编辑本段第三章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设定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参数,采用适当的风险计量技术和方法,评估利率变动对其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的影响程度,计量所承担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过程中,应考虑包括重新定价风险、基准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期权性风险在内的重要风险的影响,以及开展主要币种业务时所面临的利率风险。计量和评估范围应包括所有对利率敏感的表内外资产负债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收益率曲线风险,商业银行应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旋转、扭曲对银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的影响,计量和监测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对各主要经营货币,商业银行应分别考量其收益率曲线不利变动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期权性风险,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银行账户业务中期权性风险的独立性和嵌入性特征。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基于有关业务历史数据对客户行为进行分析,并定期对客户行为分析结果进行检验和修正,以准确反映客户行为特点的变化。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监管机构对压力测试的相关要求,根据银行账户既有或预期业务状况、业务发展战略、资产负债的总量和结构变化以及利率风险特征进行压力测试,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压力测试应覆盖所有实质性的风险源。高级管理层在制定和审议利率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限额时,应考虑压力测试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