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现象,监管部门出手了!
证监会9月18日消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网下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在加强发行承销监管的同时,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进行适当优化。
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了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
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
本次修改《特别规定》,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了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特别规定》自2021年8月6日至9月5日在证监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修改思路和修改内容总体认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证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合理意见。
修改后的《特别规定》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规则发布前已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原规定;规则发布后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新的规则。
四维度修订科创板、创业板发行承销规则
此前的8月20日,沪深交易所宣布,拟修订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发行与承销相关业务规则,今日正式发布修订后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后刊登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启动发行工作的,适用修订后的相关规定。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完善高价剔除机制,将高价剔除比例从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
二是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时间安排、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
三是加强询价报价行为监管,明确网下者参与询价时规范要求、违规情形和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上报证监会查处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修订相衔接,取消发行价格超出投价报告估值区间范围需说明差异的相关要求。
“从这两周收集上来的反馈意见看,各类主体总体支持本次科创板新股定价机制的优化调整安排,认为规则修订内容抓住了当前市场的主要矛盾,预期可以改变当前为博入围‘抱团报价’,买卖双方博弈力量失衡的局面。对于市场主体提出的制度完善意见,我们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合理可行的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删除《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53条关于定价不在投价报告区间出具相关说明的条款。” 上交所相关工作人员说。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8月20日至9月5日,深交所就本项规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市场各方声音。征求意见期间,包括证券公司、机构者、企业及个人者在内的30多个市场主体提交了意见建议。各方对本次修订充分认可,认为及时回应了市场关切,体现了监管层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的决心。深交所高度重视市场主体反馈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并分类办理,大部分意见建议在前期论证中已充分考虑或在修订过程中予以采纳。
上述上交所工作人员补充道:“本次规则修订以是否启动发行作为新老划断时点,即是否刊登招股意向书、初步询价公告。为回应市场关切,避免误解,在本次规则发布通知中予以明确。”
提出三大行业倡导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今天,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简称为科创板自律委)和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均就促进股票发行承销规则修订实施平稳过渡提出三大行业倡导建议。
一是鼓励网下者合理报价,建议最高报价剔除比例在不超过3%的同时,也不低于1%。
二是支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合理定价,建议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出网下者报价“四个值”的孰低值,且超出幅度不高于30%。
三是呼吁各市场参与主体规范参与股票发行业务。网下者要专业诚信合规,独立客观报价。建立完善新股报价内控制度和流程,诚信合规运营。加大新股投研力度,结合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客观理性独立报价。
中证君了解到,前两点建议的主要考虑是从科创板以往发行情况看,设置1%高价剔除比例可以剔除极端高报价、有效避免报高价“搭便车”;超出“四个值”孰低值的幅度不超过30%也可以基本满足定价需求与合理申购倍数的要求。
对于行业倡导建议,沪深交易所均表示支持,并呼吁各参与主体等共同遵守,保障股票发行承销工作规范有序。
上交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规则落地实施后,将持续观察新规实施情况,及时跟踪市场变化,并不断深化发行承销制度研究,为下一步不断优化科创板询价定价机制,全面推行注册制做好政策储备。”
深交所表示,将与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共同关注市场实施情况,持续研究论证并适时调整相关比例要求。
(本报记者:昝秀丽 黄灵灵 黄一灵)
编辑:张楠 曹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