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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证据保全

更新时间:2021-10-06 14:12:59

  公司法人背着股东用公司名义借款3900万元,钱被法人直接转到个人账号使用3年未还,不给立案对吗

  结论:案件情况太少,而且都是文字描述,没有证据材料,所以分析起来很难,只能先做一个初略分析。如需精准的回答,最好上传一些证据材料。不方便上传也可以私信提供一下。

  提问者使用了“法人”这个词,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吧。公司是“法人”,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出来的“人”,它具有自然人的特征。“法人”的行为是通过自然人来完成的,所以提问者称的法人,应该是指“法定代表人”。

  一、首先要确认法定代表人借款为公司借款,而非个人借款。

  提问者使用了“以公司的名义借款”,不知道是依据什么判断是以公司名义借的款,是依据已知的合同,还是什么如果是依据合同,是知道还是有确凿的证据,这一点回答不清楚,性质无法判断。

  提问者还使用了“直接转到个人账号使用”。意思是指款未进入公司的对公账户,而直接是债权人账户到“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吗

  之所以先确认一些问题,是因为实践中,多数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对公司情况一无所知,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其余的什么都不知道,在此种情况下,法律专业人士根本没办法直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所以必须帮助这些股东从什么都不知道这个阶段进入到有确凿证据阶段,因为法律讲的是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利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如果不能证明是以公司的名义借款,仅仅是不知情的股东自己猜测或听说,款项又未进入公司的账户,那借款就和公司没有关系。如果和公司没有关系,仅仅是个人行为,那就谈不上构成挪用资金罪,公安机关做出的结论就没有问题。如果能够证明是以公司的名义借款,那也可以通过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常的情况下,我不建议先走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但是提问者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就另当别论了。

  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款项和公司有关系,也谈不上民事诉讼

  如果款项是以公司的名义借的,那款项属于公司,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忠实的义务,可以发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要求其偿还。但前提是款项是公司的,不然谈不上损害公司利益。具体发起的程序和方法,这里不做详细描述。

  三、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提问者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不管什么方式,必须围绕调取证据来展开。因为前面谈到过了,要帮助中小股东从什么都不知道到有确凿的证据。

  我专门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案子,这类型的案件,股东知情权纠纷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必然要发起的诉讼,通过诉讼申请法院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还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前面谈到了,通常的情况下,我不建议先走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因为没有足够的线索,公安机关破案难度也会很高。实践中,我一般是帮助中小股东通过民事诉讼调取各种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再申请法院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股东知情权审判一审二审有什么规定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首先由一审法院进行审判,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民事案件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15日内,收到民事裁定书的10日内;刑事案件在收到刑事判决书10日内,收到刑事裁定书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进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抗诉是检察院特有的一种诉讼方式,主要针对未生效或已生效的裁定或判决提起的诉讼.
再审是一个审判程序上的概念,又叫审判监督程序,指通过法院提起、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提起抗诉或民事中当事人自己向法院申请再审三种方式对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或程序错误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的程序。如果是一审再审按一审程序,若果是二审再审,按二审程序。
发回重审是指上级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查,存在程序错误或事实认定错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方式。
……
可以具体在 去参考律师对于 实际情况的分析 。

  股东知情权

  股东可以起诉损害股
东权益的法定代表人。
—————————————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应该怎么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中华人民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关于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据此,若股东知情权遭受损害的,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提起诉讼。

  股东知情权申请执行可以委托会计师吗

  1、穷尽执行程序和手段。
执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公正执行。如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限期交出财物通知书等。值得一提的是,股东知情权案件,因为执行标的
特殊,需要双方当事人就执行的时间、地点作出统一,故在该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应加入一个约谈程序,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同时,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提供的会
计资料不全的情况,执行法官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搜查等手段、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等。
2、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和制裁措施。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执行机构应依法采取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此类
案件中,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就是对特定物的强制交付。当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实施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执行机构必须用制裁的手段(例如罚款、拘留等)
来排除妨碍,这些制裁手段以人身强制为原则(也有例外,例如罚款),称为执行制裁措施。

  股东知情权 电子邮件是书面请求吗

  1、穷尽执行程序和手段。
执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公正执行。如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限期交出财物通知书等。值得一提的是,股东知情权案件,因为执行标的
特殊,需要双方当事人就执行的时间、地点作出统一,故在该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应加入一个约谈程序,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同时,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提供的会
计资料不全的情况,执行法官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搜查等手段、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等。
2、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和制裁措施。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执行机构应依法采取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此类
案件中,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就是对特定物的强制交付。当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实施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执行机构必须用制裁的手段(例如罚款、拘留等)
来排除妨碍,这些制裁手段以人身强制为原则(也有例外,例如罚款),称为执行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