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以票据为主要方式的违规案件也时有发生,这不仅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结算程序。票据风险已经成为继不良资产之后金融机构新的风险表现形式。因此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的防范势在必行。 违规的主要形式及原因 一、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集团企业内部往往组织关系错综复杂,关联方交易频繁,资金往来较多,其交易的真实性难以认定,一些别有用心的关联企业利用虚假关联交易之便,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之类融资性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以满足其自身资金的需求。 二、企业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来骗取银行对之承兑。 按照现行银行承兑汇票有关规定,当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购销双方只是签订了购销合同,真正的商品交易还未发生,银行审查商品交易的主要依据是购销合同,一些企业借此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以此来骗取银行对之承兑,获取银行信贷资金。 三、内外勾结,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内外联手、内外呼应作案是当前票据案件新的趋势和特点。极少数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密,经过更改票面要素变造票据或盗取银行票据防伪技术,采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票据,内外勾结违规开立、贴现质押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信贷资金。 四、商业银行盲目扩张业务,放低条件,审查不严,违规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调查中发现,极少数商业银行为了片面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和表外业务收益,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票据贸易真实性确认流于形式,未按要求严格履行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对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审查不严,存在相关要素不齐全,增加了银行票据业务风险。 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一是银行承兑汇票法规不尽完善,业务操作规程不尽严密;二是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存在盲点和漏洞;三是审核不严,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四是经办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不法分子钻了管理和制度上的空子,从而形成票据风险。 违规整改的建议对策 一、修改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行为,减少内控制度上的漏洞。 建议修改和完善《票据法》,衔接《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统一法律相关条款,规范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利益,修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有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以达到银行承兑汇票工作的法制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二、 规范票据印刷,增强票据的防伪功能,改善银行审查票据的技术手段,加强技术防范。 票据印刷厂要严格按央行的要求印刷各种票据凭证,使其在纸质、规格尺寸、票面花纹、防伪标记等方面都与规定相符,同时央行作为票据业务的管理机关,还要对其设计进行调整,特别是各项防伪标识,要随着科技的发展提高票据本身的防伪功能;央行要指定专门的厂家生产专用验票机,通过对票据特征尤其是票据防伪标识的检验,来辨别票据的真伪,推广使用解付密码,确保票据运行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三、建立和完善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控制机制,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要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列入信贷资产管理范畴实行统一授权授信管理,按信贷管理程序对出票人进行事前调查和资信评估,严格承兑条件,控制承兑和贴现总量,防止过量承兑和贴现造成的承兑风险;从源头即出票环节入手,把好贸易真实关,强化对票据贸易真实性的审查、检查和处罚力度;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严禁贷款用于缴存保证金;建立出票企业经营风险定期评价、风险预警体系,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把票据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登记咨询体系和严格的监督、执法体系。 商业银行应抓住当前社会各行各业正在开展“诚信为本、有诚乃立”的诚信建设契机,为票据业务的开展培育良好的“软环境”。央行对银行承兑汇票资信查询系统加强指导,制定统一的规章,明确查询格式和要求,明确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解决各行查询查复格式不统一,查询时间难以保证等问题。 银监部门要将票据业务列为监管工作的重点,扩大现场检查范围,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全面、连续监测的手段,一方面严格标准,对银行承兑汇票内控制度不健全、条件不符的银行要限制其开办银行承兑汇票,对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性质严重的要暂停或取消其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另一方面强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建立对违规票据行为定期通报及处罚制度,切实维护银行承兑汇票的信誉和市场秩序。 五、完善集团、关联企业风险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有效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违规融资行为。 商业银行要根据《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对集团、关联企业风险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职责范围,规范操作程序,建立集团、关联企业信息服务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严格集团客户信贷的“三查”,全面搜集其相关资料,并对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定期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执行统一的授权授信制度,严格控制或限制关联企业相互票据承兑、贴现和相互担保,强化贸易真实性的审查和贴现资金流向的跟踪检查,并实行动态的管理,从而有效防止集团、关联企业利用虚假交易之便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预防票据风险的体会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返还性等功能,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我们只要严格执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个操作环节的内控制度,明确操作程序,把监督审查贯穿于银行承兑汇票申请、签发、承兑、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全过程,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鉴别能力,就一定能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违规案件的防范。
从各种文件来看,这都是贴现申请人和银行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但未看到有文件对发生银行划给申请人以外的具体行为规定。
有可能收不到款的,银行在办理贴现后,到期托收,承兑银行退票,理由为票据已挂失止付,这样银行就只会把票退回给你。有些银行会帮你联系挂失的法院,联系如何主张你的票据权利等问题。但目前这样的情况都比较难解决,因为现在一般承兑汇票的背书有跳着背的现象,比如和你做生意的人把票寄给你时没有背书,而你认为不影响收款或觉得好不容易收到钱也不好退回就直接背书托收了,这样你到法院就无法主张你的权利了。
简单地说就是,如果是一家企业,投资人给你的钱 大于,你支出的钱。如果是股市,原本股市有1万亿,蒸发(用于别的投资)了1个亿,现在又有注资2个亿。
在贴现实务中,存在着部分贴现的情形。出现部分贴现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为减少利息支出而申请部分贴现;二是银行作为贴现人审查承兑汇票,从资金安全性考虑,同意给予部分资金融通。中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转让票据权利,即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这就为在法律上如何确认和处理部分贴现的情形带来了许多问题。笔者认为,部分贴现中贴现人向贴现申请人提供部分票面金额的款项是法律允许的,贴现申请人依背书转让票据后,贴现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成为唯一的票据权利人,此时虽然贴现人支付的贴额与票据金额全部贴现时不相符,对价不相称,基于双方的约定,贴现人在票据到期前没有义务支付未贴现部分的贴额,但这并不影响贴现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贴现人返还剩余部分的票据金额,以使对价最终相称。因此,双方约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贴现人予以部分贴现的法律后果是:(1)票据到期时,贴现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将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贴额及相应利息后,返还给贴现申请人。(2)当票据到期,贴现人请求承兑人付款被拒绝时,贴现人可向包括贴现申请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法院最终确认贴现人享有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贴现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获得的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贴额和贴现利息后,应返还给贴现申请人。(3)当票据到期被拒付且法院确认贴现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时,若贴现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只是因为贴现人不具备贴现资格,而不享有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额及相应利息,同时贴现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贴现申请人。若贴现人具备贴现主体资格,但贴现申请人不是合法权利人,贴现人基于重大过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额及相应的利息,与此同时,贴现人有义务将所持票据返还给原合法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