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大公司 如果分拆上市的话 可以在比如说 国内 美国 英国 日本 都一起上市么?
分拆上市
分拆上市指一个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分拆上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独立出来单独上市;狭义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者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分拆上市后,原母公司的股东虽然在持股比例和绝对持股数量上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分成,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后,母公司将获得超额的投资收益。
2000年,联想集团实施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战略调整,对其核心业务进行拆分,分别成立新的“联想集团”和“神州数码”。2001年6月1日,神州数码股票在上市。神州数码从联想中分拆出来具有一箭双雕的作用。分拆不但解决了事业部层次上的激励机制问题,而且由于神州数码独立上市,联想集团、神州数码的股权结构大大改变,公司层次上的激励机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解决。
举个例子来说吧,宝钢集团下属有:特种钢材股份公司,热轧钢材股份公司,冷轧钢材股份公司等等子公司。当特种钢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就称宝钢分拆了特种钢材这个业务上市。这个时候需要注意,原来宝钢集团可能持有特钢股份100%的股权,当这个子公司分拆上市以后,宝钢集团的持股比例降下降。也就是说他的子公司的部分股权将被公众投资者持有。
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动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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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动机是什么
上市公司选择何种上市模式,必然会从母公司价值能否得到提高以及价值提高的幅度的角度出发,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以下几个假说从不同角度阐释了上市公司选择分拆上市的原因。
信息不对称假说
所谓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指完全掌握公司信息(包括过去信息、现有公开的信息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者之间和不完全掌握公司信息(仅了解公司过去信息和市场上公开的信息)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假说是由南达(Nanda,1991)首次提出的,他认为由于公司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导致市场对公司价值的估计与公司的真实价值是不一致的,当母公司整体价值(或者母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价值)被市场相对低估,而子公司价值被市场相对高估时,母公司管理者会采取分拆上市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在此种情况下,在分拆上市之前,母公司管理者掌握着公司内部不为投资者所了解的信息,能够更准确的评估公司真实价值;在分拆上市后,母公司需要更详细地披露其财务状况,原来的内幕信息可能就此成为公开信息为投资者所获悉。由于母公司整体价值或其所处行业的整体价值被低估,内幕消息的公开对于母公司原有股东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市场必会对此作出积极反应;虽然对于分拆的子公司来说,这是个利空信息,但由于子公司规模较小,依托于母公司的价值,故整体来说市场对母公司的反应是积极的,从而使母公司股价上涨,原有股东价值增加。
管理层激励假说
管理层激励假说最早是由Aron(1991)和Alen(1998)提出的。该假说主要从期权激励措施韵局限性出发,认为该激励措施仅对母公司高级管理层起到激励作用,而对于分支机构的管理层由于其经营绩效无法与公司股价发生直接联系,故难以对于公司管理层起到激励作用。但分拆上市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难题,因为分拆上市后,子公司处于独立经营状态,直接接受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检验。这样就使得子公司管理层的管理业绩通过股票市场直接与公司业绩联系起来,公司经营业绩良好相应地管理层的业绩也就得到相应的肯定和较高回报,而如果公司经营业绩较差就立即通过股票市场得到反映,从而影响管理者的收益。在这种策略下,激励子公司管理层为实现自身利益而更加用心经营子公司,这就弥补了期权激励措施的不足。
核心化战略假说
核心化战略假说由Commen和Jarrel(1995)提出,他们认为:公司业务分散化会导致较低的权益价值,而公司业务的核心化将导致较高的权益价值。目前对于分拆上市的公司而言,分拆的部分多为与母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新兴业务,如传统产业公司分拆高科技公司,这两类公司由于业务上关联度较低,增加了传统产业公司管理内部高科技产业的成本和难度,从而出现了企业内部的负协同效应,而分拆上市可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分拆上市,母子公司可专注于经营各自的核心业务,从而提高了管理效率,减少企业管理成本,增强企业经营策略上的灵活性,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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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分拆业务于A股上市
私募基金一般不会对外界公布他们的持仓比例和重仓股。
某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方法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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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相关法规及案例分析
目前证监会对分拆上市尚未出具正式的法律法规文件,仅在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与保荐人培训会议上对分拆上市提出了六条框架性规定。2010年第六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中,证监会针对分拆上市作了简要说明,认为分拆上市的社会争议较大,操作难度高,因此审核标准从严。
一、 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六大条件
2010年4月13日,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传出消息,证监会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的六个条件: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
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
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董、监、高级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二、 四种上市类型
当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达到了分拆上市的具体要求时,共有四种上市类型可供选择:
(一) 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通过其他公司间接控股
此种情况的主要条件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出承诺;发行人五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和财务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