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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账户开通融资融券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1-12-06 20:08:05

  1.按照各试点券商制定的融资融券资格申请流程,符合开户条件的个人客户首先必须提交基本的申请资料———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金融资产证明、个人信 用报告等资料。

  2.客户在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业务风险并通过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评和风险测评后,还须填写和签署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揭示书和融资融券合同等文件。

  3.此后,券商总部对客户提交的上述资料和签署的相关文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后,客户还必须到券商指定的证券营业网点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手续。 上述过程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开户程序作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首要环节,比普通证券交易复杂。有意参与该项业务的投资者,应认真了解开户过程的五个主要的步骤:

  6.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 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2010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首批6家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名单,分别是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 证券、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

  7.而且,证券公司对其下属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有资格规定,不一定所有营业部都可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8.目前,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只能到上述6家证券公司下属的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营业部办理。

  10.融资融券业务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专业水平和投资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出于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将对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初步选择。

  11.举例来说,投资者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信用账户,首先要参加该公司组织的融资融券业务基础知识测试,只有通过该测试,才能够提出业务申请;其次 投资者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 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三)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个人投资者账户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账户资产价值200万元 以上);(四)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等等。另外,证券公司还规定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禁入条件, 如:(一)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四)普 通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六)因违法违规或资信状况不佳被 列入“黑名单”;(七)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等。

  12.投资者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手续前,需评估、确定自身是否满足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

  14.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将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 式予以记载、保存。

  15.投资者需根据证券公司要求提交征信材料,以××证券公司为例,投资者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一)证券账户卡;(二)身份证明资料,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 等;(三)工作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聘任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四)居住证明资料;(五)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 试答卷;(六)中国人民银行、其它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等。

  16.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者的信用额度。

  18.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认真听取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讲解业务规则、合同内容,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风险,并在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 示书上签字确认。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融入资金和证券。

  19.对融资融券合同的如下内容,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和了解:(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二)保证金比例、维持 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四)投资者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 物的处分权利;(五)担保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

  22.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证券公司将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 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23.信用证券账户独立于普通证券账户,是新开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将用于担保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 户。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投资者可以将担保证券划转回普通证券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经证券公司同意,投资者可将超过维持担保比例300%以上部分的 担保证券划转回普通证券账户。

  25.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需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应当通知第三方存管银行,根据投资者的申 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投资者只能 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26.经过以上步骤,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开户手续已经办妥。当投资者提交了足额的担保物之后,就可以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按照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于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根据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取标的股票。自两融业务开展以来,沪深交易所分三次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截至目前,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共有700只,其中沪市股票400只,深市股票300只,包括主板股票143只、中小板股票123只和创业板股票34只。

  (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

  2.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3.普通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4.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1.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2.普通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4.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合法、有效(如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及工商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