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20 日晚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针对天津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由 60 万元上调至 80 万元。
此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租赁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 2400 元。
为了保证在资金运用率较高时职工及时获得贷款,《通知》规定了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的两档调节机制: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 3 个月超过 90% 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 1 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 60 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 3 个月低于 85% 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相同程序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 80 万元。
贷款受理日期在 2022 年 5 月 27 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2 年 5 月 27 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通知指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通知自 2022 年 5 月 27 日起施行,2027 年 5 月 26 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