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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商品房项目未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不发放预售许可证

更新时间:2022-06-08 18:28:40

  6月6日,海南省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儋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细则》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与开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和市住建局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名称和账号等相关信息。未签订监管协议的房地产项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由购买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将预售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包括全部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必须存入预售监管账户,预售监管账户中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以确保项目剩余工程顺利完工为原则。当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达到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使用规定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其他预售资金,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实施细则》明确,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以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初始登记、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条件五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项目主体结构封顶时,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

  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时,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

  项目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时,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0%;

  项目完成初始登记时,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

  项目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条件时,预售资金监管终止。

  儋州市住建局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资金监管和拨付的相关材料须真实准确。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材料不真实的,追究该企业的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或不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的,由市住建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经查证属实,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同时关闭该项目网签系统,并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在儋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示。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细则》实行前己预售的项目,经开发企业申请,可以按该《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021年,儋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上年下降24.9%。房地产投资58.57亿元,比上年下降40.0%,占全市投资的比重较上年下降8.6个百分点;非房地产投资比上年下降13.7%。第一产业投资比上年下降41.3%,第二产业投资比上年增长26.7%,第三产业投资比上年下降26.1%。民间投资比上年下降30.0%,占全市投资的比重较上年下降4.7个百分点;政府投资比上年下降14.2%。

  去年,房地产开发投资58.57亿元,其中住宅投资36.22亿元,比上年下降55.6%;商业营业用房投资9.98亿元,比上年增长16.9%。房地产项目房屋施工面积为898.55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6.2%;竣工面积19.39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31.4%;销售面积40.52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30.8%;销售额32.15亿元,比上年下降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