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等11条举措。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措施》显示,安庆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增加到50万元,单方缴存的由35万元增加到40万元。
凡在安庆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20%;首次贷款已还清,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3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措施》显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提高租赁商品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按每户家庭每月1200元为限,在最高限额内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信贷政策:合理延后购房者还款期限,灵活调整还款计划
《措施》提出,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引导在宜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的人群,金融机构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贷款,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灵活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力争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后当天放款。鼓励金融机构免收合同变更费等费用,承担个人住房贷款客户的抵押登记费、二手房按揭押品评估费等费用。
安庆市还提出,对企业项目贷款予以支持。各金融机构不得无故抽贷、断贷、压贷,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个人住房贷款有序投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通过展期等方式予以支持,并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引导各在宜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贷合理增长,缓解市场主体流动性困难。
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针对房企,安庆市还提出多项支持措施。
优化新出让地块商住比。允许新出让商业地块建筑容量总体平衡。同一时间新出让的同一宗地内的相邻地块,土地性质均为商业用地的,允许地块之间可按不超过最高总计容面积进行建筑容量的整体平衡,并同步报审规划建筑方案。
同时,允许顺延交房期限。因疫情影响,未交付的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可顺延30日,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阶段性困难的,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坚持市场规则的同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积极帮扶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措施》显示,安庆市将探索项目分期验收方式。建立完善验收标准,在满足规划许可前提下,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单独竣工验收。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开发项目不得在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阶段性调整预售许可形象进度。2022年12月31日前,项目首次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仍执行原标准。再次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调整为完成正负零以下施工:1.同一项目已批准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套数已达50%以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数据为准;2.项目前期销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规定,无违规现象;3.工程建设进度正常,未停工停产。“双限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仍按原标准执行。
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适当调整监管资金拨付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2022年12月31日前,适度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控制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进度拨付。同一集团公司在安庆市范围内有多个开发项目的,按照一市一策的原则,在确保本项目开发建设和保交楼的前提下,监管资金可统筹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款债权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经住建部门审核同意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