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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中的特殊销售行为该怎么处理计算

更新时间:2021-03-24 11:11:48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16】36号文)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营改增用一个“销售”术语合并了“提供、转让和销售”这三个营业税术语。但是需要强调的是销售无形资产,既包括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也包括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

  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