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遇到罚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应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详细判断,不能一律对待。具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行政性罚款,不可税前扣除,其大多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
第二类是经营性罚款,可税前扣除,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如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罚款性质不同,税前扣除规定也不同。
第三类是滞纳金,税前扣除原则:仅规定“税收滞纳金”的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其他税收滞纳金按照以下原则:产生的滞纳金“费用”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可税前扣除;产生的滞纳金“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不可税前扣除。
1.因以前月份少申报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属于税收行政性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
3.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罚款,属于税收行政性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
7.因住房问题发生给酒店住宿客户赔款支出,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取得发票,其中以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赔款协议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与别的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进而给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属于增值税性质的价外费用,应取得了相关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