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刘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0.28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书显示,刘某某,女,1979年8月3日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2009年9月至2016年9月间,刘某某利用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申某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职务期间,协助王某管理“申银万国2号”、“上海山某”、“宝鼎稳盈3号”并负责具体操作上述三个资管账户而掌握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重要信息之便,以盈利为目的,操作其亲属马某1在广发证券(13.790,-0.21,-1.50%)上海水清南路营业部开户的证券账户和其朋友丁某妻子袁某1在申万宏源证券上海兰溪路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刘某某本人投入人民币100余万元,丁某先后投入人民币2000余万元,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申银万国2号”、“上海山某”、“宝鼎稳盈3号”资管账户买入或卖出同一只股票。
此案案发源于2017年3月30日,辽宁省公安厅接到公安部转来《关于对“朱婉宁”等账户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情报线索开展分析研判和导侦核查的通知》,经组织专门人员对该犯罪情报线索展开分析研判和核查,发现上海申某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刘某某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重大嫌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趋同成交金额人民币7154.90万元,获利人民币133.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刑罚惩处。
法院表示,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积极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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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上海文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2日被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申某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职务期间,协助王某管理“申银万国2号策略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申银万国2号”)、“申某--上海山某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上海山某”)、“申银万国宝鼎稳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宝鼎稳盈3号”)并负责具体操作上述三个资管账户而掌握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包括资管账户投资股票的名称、数量、价位以及买卖时机等“未公开信息”之便,以盈利为目的,操作其亲属马某1在广发证券上海水清南路营业部开户的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号:16×××32,沪市账号:A24×××11,深市账号:01×××42)和其朋友丁某妻子袁某1在申万宏源证券上海兰溪路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号:16×××07,沪市账号:A16×××88,深市账号:00×××34),刘某某本人投入人民币100余万元,丁某先后投入人民币2000余万元,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申银万国2号”、“上海山某”、“宝鼎稳盈3号”资管账户买入或卖出同一只股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1、马某1广发证券资金账号16×××32,其中沪市账户A24×××11与“申某2号”、“上海山某”、“稳盈3号”三个产品趋同股票数占比为13.89%,趋同盈利人民币40.31万元;深市账户01×××42与”“申万2号”、“上海山友”、“稳盈3号”三个产品趋同股票数占比为25.21%,趋同盈利人民币93.64万元,该账户趋同盈利合计人民币133.95万元。
2、袁某1申某宏源证券资金账号16×××07,其中沪市账户A16×××88与“上海山某”、“稳盈3号”两个产品趋同股票数占比为11.11%,趋同亏损人民币50.04万元;深市账户00×××34与“申万2号”、“上海山友”、“稳盈3号”三个产品趋同股票数占比为27.12%,趋同亏损人民币58.56万元,该账户趋同亏损合计人民币108.60万元。
2017年5月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