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是不可放弃的。只要是合法、自愿,均可视同这种放弃行为是有效的——所以,题主提到的通过合同约定,没什么问题: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出租人要把房子卖给近亲属、或者这套房子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不需要考虑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例如,父亲把正在出租中的房子卖给自己的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共有情况”是“按份共有”、其中一方要把房子卖给另一方。这两种情形下,所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失效——可以理解为,上述两种情况下的购买人,优先权更高。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承租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回应。如果承租人接到通知之后15天之内,没有做出回应,视同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售卖房屋,不影响租赁合同。简单理解,就是出租人可以自行处置房子,房产买卖合法有效。但是,租赁合同同样依然有效——不能因为房产所有权的变更,认定租赁合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