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使用劳务派遣的主力军是国企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民企和外企使用的数量非常有限,所以说,即便那么多人都在议论劳务派遣制度的缺陷,短期内也不会有什么改变,别忘了它是为谁服务的。
劳务派遣制度是劳动合同法确定的一种用工制度,无疑,劳动合同法将它美化并且合法化了。劳动合同法是怎么美化劳务派遣的呢?我摘抄几句,大家一起开开眼。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3、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制度是一种新的不平等制度,制造了很多矛盾,让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表面上看是劳务公司的不规范导致的,其本质还是劳务派遣制度给他们提供了制度上的“空子”。
什么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就是一些借口,难道他们就不能直接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期限可短可长,工资待遇可高可低,但是你得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而不是把人分为两类,一类正式工,一类派遣工(俗称临时工)。
强烈呼吁修改劳动合同法,取消劳务派遣制度,谁用人,谁就直签劳动合同,按统一规则对待职工(这里说的是规则而不是说所有人待遇一模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