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了:以被保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对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一概念,理赔的时候最容易出现争议。因为,精神类疾病很难有病理性的判断标准,略显虚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险的健康告知中都对“神经精神疾病”有所提及。如果投保时身体健康,投保后才罹患精神疾病,当然能赔。
但如果在投保前就罹患了抑郁症之类的精神病症,又未如实告知甚至刻意隐瞒不报的话,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理由拒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