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说明,职工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如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