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看,排名领先的基金业绩差距甚微,可谓“贴身肉搏”。而近期机构投资者“抱团”的白马股筹码松动导致调整幅度明显,加上年末市场风格走向的摇摆,这些因素意味着偏股型基金最终的座次排位仍悬念重重。
近一个月A股市场出现了明显调整,机构“抱团”的白马股筹码松动,在此期间,绩优基金究竟会减仓保存收益还是坚守核心持仓亦或是利用市场的震荡把握交易性机会多空对决间作出的选择,将影响年终的排名。
沪上一位绩优基金经理对记者坦言,10月底就预测到,不少获得丰厚收益的资金将选择“落袋为安”,尤其是追求绝对收益性质的资金,必然会引发白马龙头股的回调,因此提前进行了减仓,有效控制住了基金净值的回撤,排名前进了不少。
另一家基金公司的权益投资负责人则对记者说,虽然预判到了年底市场的调整,但对于持仓较有信心,相信在调整之后,重仓持有的个股依旧有望继续表现,因此选择坚守,但接近7个百分点的回撤依旧有点超出预期。
此外,有基金经理透露,近期利用市场调整的机会进行了持仓调整,增加了对银行股的配置,尤其是更具防御性的大银行,并加仓一些周期股,取得不错的效果。
海富通内需热点基金经理黄峰表示,对于中长期市场走势仍维持偏乐观态度。明年可关注需求端有确定增长趋势的品种。周期股方面,未来盈利能力有望维持,但股价上升幅度可能有限,未来或许会出现宽幅震荡,如能把握机会可适当参与交易。先进制造业方面,目前仍偏主题类,估值相对较高,将耐心等待合适机会。
会议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等列入明年要着力抓好的重点工作。多位专家表示,实现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明年的经济工作重点正是要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布局。
融360数据显示,今年11月全国首套房贷款平均利率为5.36%,相当于基准利率1.09倍,同比去年11月上升逾20%。如果现在贷款200万买房,要比去年多支付40多万的利息。专家认为,首套房贷利率上调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但上浮空间已经不大。
国办日前印发了《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这是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顶层设计和行动纲领。国防科工局将研究设立一批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基地,以重点和典型地区为载体,开展军民融合政策措施先行先试的工作。
目前经历前几个月的持续上涨后,国内A股近期出现持续调整,沪指近日还跌破了3300点。因而,市场比较担忧美加息令中国股市再次承压。通过历史数据来看,中国股票指数都是要先震荡下行的,在经历一段时间的调整,大概1年左右的时间,再重新回到上升的通道。这也预示着,美国加息消息出来以后,有相当长一段时间会影响中国股市。“此次美联储加息对中国股市的影响可能不大,更多在于情绪层面上。” 中银国际边泉水如是说。此外,记者关注到外资私募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步伐正逐渐加快,包括惠理投资、景顺纵横投资以及路博迈投资三家外资私募已于日前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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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金融领域上演“罪与罚”,银监会开出史上最大罚单、证监会严打私募违法违规、保监会今年已公布36张监管函……重拳之下,是金融监管的高压态势,旨在坚决整治市场乱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近两日,证监会连出重拳,旨在快速解决、清退在审排队“低端企业”。盈利能力不好、内控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将被快速否决或逼他们主动撤回材料,而不允许以各种理由、借口中止审查,排队占坑。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IPO申请企业“堰塞湖”之顽症,开创“即报即审”的新时代。如果真的如愿排除了“堰塞湖”,会成为这届证监会的一大靓丽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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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户多为信托账户,即子母账户。牵一发而动全身,如遇到极端行情,或有大客户窜仓,其他本没到减仓平仓线的客户也会受到牵连,导致无法正常操作。
4、如果大量资金流入到线上背后的公司囊中,当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例如10亿20亿100是否会出现“卷款跑路”的风险许文为你解答,祝你投资顺利!
(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14.1.2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3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14.1.3条和14.1.4条的规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8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4.1.9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一)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七)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的报告期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项至(七)项情形的,本所在两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直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 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14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4.3.15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另外,终止上市不等于你持有的股票为零,你所持久有的股票依然存在,但由于该公司不符合上述公司上市交易规则,因此你的股票转让会受到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