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热点 >

p2p股票模式特点

更新时间:2021-12-09 03:48:42

  由于对P2P借贷涉及的主要环节进行了细分和差异化,这些环节类型的组合可产生上百种业务模式。在行业中被广泛采用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

  其最大特点是借款人和投资人均从网络、电话等非地面渠道获取,多为信用借款,借款额较小,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审核也多通过网络进行。这种模式比较接近于原生态的P2P借贷模式,注重数据审贷技术,注重用户市场的细分,侧重小额、密集的借贷需求。

  强调投资者的风险自负意识,通过风险保证金对投资者进行一定限度的保障。承担的风险较小,对信贷技术的要求高。

  当前,纯线上模式的业务扩张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业务运营难度高,但被普遍认为是国内P2P借贷的未来发展方向。国内采用纯线上模式的较少,最典型的是老牌拍拍贷。

  这一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存在着一个中介--专业放款人,为了提高放贷速度,专业放款人先以自有资金放贷,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投资者,使用回笼的资金重新进行放贷。债权转让模式多见于线P借贷,因此也成为纯线下模式(指借款人和投资者均通过线下途径开发,但也有部分纯线下通过线上渠道获取一些投资人)的代名词。

  线P借贷经常因其体量大、信息不够透明而招致非议,其以理财产品作为包装、打包销售债权的行为也常被认为有构建资金池之嫌。

  但是事实上,不同纯线下采用的“理财模式”并不完全相同,难以一概而论。典型的债权转让模式包括宜信、冠群驰骋等。

  该模式或者引进第三方担保公司对每笔借款进行担保,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因而其发放的不再是信用贷款。

  若担保公司满足合规经营要求,抵押的资产选取得当、易于流动,该模式下投资者的风险较低。尤其是抵押模式,因有较强的风险保障能力,综合贷款费率有下降空间。

  但由于引入担保和抵押环节,借贷业务办理的流程较长,速度可能会受到影响。在担保模式中,担保公司承担了全部违约风险,对于担保公司的监督显得极为重要,而优质担保公司可能会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挤压P2P借贷的定价权。

  典型的担保/抵押模式包括陆金所(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开鑫贷(有担保资质的小贷公司提供担保)和互利网(房地产抵押)等。

  该模式在2013年引起较多关注,其特点是P2P借贷主要负责借贷的维护和投资人的开发,而借款人由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开发。

  其流程是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寻找借款人(多通过线下渠道),进行审核后推荐给P2P借贷,再次审核后把借款信息发布到上,接受线上投资人的投标,而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会给该笔借款提供完全担保或连带责任。

  该模式的特点是与借款人开发机构分工合作,前者专心改善投资体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后者专心开发借款人,业务规模可以迅速扩张。

  但是这种模式容易割裂完整的风险控制流程,导致合作双方的道德风险,表现为一心吸引投资人而忽视了借款客户审核;小贷或担保公司一心扩大借款人数量,而降低审核标准。除非与借款用户开发机构之间存在较强的关联关系,或者本身也拥有足够的信评、风控能力,否则将承受较高的经营风险。

  典型的O2O模式包括互利网、向上360等。近期,在O2O模式之上,又衍生出第三方(或称钱庄)的概念,这类为线下金融机构搭建线上渠道,展示后者提供的借款项目,在线撮合借贷双方。线下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可以入驻,发布借款项目,类似于淘宝的店铺(成为钱行)。这类的典型案例为钱庄网。

  该模式同样在2013年获得较大发展,其中的B指Business,即企业。顾名思义,这是一种个人向企业提供借款的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为规避大量个人向同一企业放款导致的各种风险,其款项一般先放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再把资金出借给企业。

  P2B模式的特点是单笔借贷金额高,从几百万至数千万乃至上亿,一般都会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由企业提供反担保。该模式需要P2P借贷具备强大的企业尽职调查、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能力,否则即使有担保、有抵押,单笔借款的违约可能就会击穿担保公司的保障能力。

  同时该模式不再符合小微、密集的特点,投资人不易充分分散投资、分散风险,相关压力转移至,对的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典型的P2B模式有爱投资、积木盒子等。

  许多P2P借贷在借款端、产品端和投资端的划分并非总是泾渭分明。例如有的既通过线上渠道开发借款人,也通过线下渠道开发;有的既撮合信用借款也撮合担保借款;还有些既支持手工投标,也支持自动投标或定期理财产品。这些可称为混合模式,典型代表为人人贷。

  总体来说,纯线上模式的数目较少,线下多采用债权转让模式;大量线上都采用担保/抵押模式(其余的采用风险保障金模式或“担保”模式);线O模式数量尚少,但是同时承担线下开发借款人、线上开发投资人职责的极多;第三方刚刚出现;P2B模式数量不多,发展速度极快;混合模式的数目增长也较快。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证券融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场外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机构和个人未获得相应证券业务经营资质,从事场外的,构成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强调场外违法性的基础上,明确了场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场外参与者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