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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没有按期出资

更新时间:2021-12-09 13:15:43

  根据公司法规定,当股东不按时履行足额出资义务的时候,一般不可以随意调整股东的股份,目前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一:限制股东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追究该股东的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要求该股东将未出资的股权内部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公司可以作减资处理。公司对此可以作减资处理,未出资到位的股东按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计算其应缴纳的出资,则应缴纳的出资金额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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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后,股东的出资财产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标的物。因此,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为预防公司资本和公司资产被不法侵蚀,确保股东出资的真实性、

  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不按时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80条第2款明确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第84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违反其出资义务,自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出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理应比照民法有关债的不履行的一般原则处理。

  (2)行使追缴出资权。 失权程序相当于立法赋予公司(或发起人)的一种单方面的认股契约解除权。

  (3)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

  挂名股东,只要不是法人,不是总经理,不是董事。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过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比如:你出资10万开公司,那么这10万就属于公司的资产,经营一年后公司账户还有10万块,欠债20万,债权人也只能向公司要到这10万,无权向股东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