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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比特币挖矿机引发的经济纠纷 兴化这么判

更新时间:2021-03-06 15:47:22

  中国美丽江苏 日前,兴化安丰法庭对一起合同纠纷进行公开宣判,这也是该院宣判的首例涉“比特币挖矿机”纠纷,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杨某与周某系叔侄关系。杨某认为周某在外经商,见多识广,便拜托周某留意并介绍好的投资项目。时值“比特币”正在上涨期,周某便提议投资“比特币挖矿机”项目,周某欣然同意,便向周某汇款并委托其以单价37800元的价格购买型号为翼比特E10的“比特币挖矿机”10台。“挖矿机”到货后,由于仅是一种挖矿设备,杨某不知如何操作,便又委托周某至外省商谈“低价电”,运行设备挖取比特币事项,挖矿机所消耗的电费则由周某先行垫付,电费以0.55元每度按实际使用量计算,并注册登录“矿池”账户,以便查看矿机运行算力和比特币收益。矿机运行数月后,因此时比特币价格不断下跌,杨某与周某间开始产生争执,杨某在获取部分比特币收益后,以挖取比特币速度较慢、电费成本高等原因,又委托周某对外出售上述挖矿机。周某遂在征得杨某同意后,将上述挖矿机及其挖取的比特币一个,分别以41000元、600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扣除挖矿机50000元电费后,周某将余款51000元转账给杨某。杨某投资近四十万元,不但未赚到一分钱,投资本金还亏损过半,所谓的“低价电”产生的费用如此之高,感觉这都是周某设计的“”,故以周某未履行其委托购买比特币“挖矿机”的义务,要求其退还378000元货款。

  该院经审理认为,比特币挖矿是一项具有极高风险的投资行为,有算力增加、币价下跌、国家政策等众多不确定因素影响,本案中,杨某委托周某从事比特币挖矿机设备购买和运行,后以投入回报不高等事由又委托周某对外出售上述挖矿机及其产生的比特币,并实际得款,周某就设备运行电费、矿池注册登录、挖矿机及其产生比特币的处置价格均事前向杨某作了披露和报告,双方就挖矿机的购买、运行和出售,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期间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是一起委托购买运行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比特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其生成机制为: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由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经过复杂的数算而取得,虽不具有货币流通的法律属性,但具有特定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也应受到法律的。《中华人民》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有的,依照其,本案确立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外,对于涉及比特币“矿机”的购买运行也作了一些认定,对今后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杨凯提醒,现阶段比特币价值较高,但波动较大,其作为不具有法律货币属性的虚拟商品,投资市场不成熟,盲目投资操作具有极大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投资,合理控制风险,自身财产安全。(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