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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侮辱他人或被开除学籍

更新时间:2020-12-09 10:27:18

  昨天(6日),北京市教委发布新版《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从2月26日起,对于高中生有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影响恶劣的将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委申诉。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学生奖励学生处分学生申诉和附则五部分,共三十一条,北京晨报记者对比1991年旧版《办法》发现新增内容共11条。其中,最大亮点有三处,分别为在奖励部分删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具体表述;在处分部分特别明确了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新增学生申诉环节。

  奖励部分

  鼓励各区和学校创新奖项

  在奖励部分,《办法》规定对德、智、体、美方面综合表现突出或某方面表现突出,以及诸方面或某方面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或集体,可以对其本人或集体进行奖励,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学生档案。同时,鼓励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学生奖励的类型、方式,搭建学生成长进步的平台,使学生在各个方面的优秀表现都能得到鼓励。

  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比旧版《办法》,此次修订的文件删除了关于金帆奖银帆奖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和学生集体奖励条件和办法的具体描述,这些奖项还保留,但文件仅对学生奖励做出原则性指导,倡导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奖励方式。

  声音

  鼓励学生个性化多元发展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语文教师、紫禁杯优秀班主任何杰认为,不再具体规定奖项名称,只是赋予相关部门设置奖项的权利,意在留给各区和学校更多弹性空间。但明确指出使学生在各个方面的优秀表现都能得到鼓励,这就突出尊重差异、鼓励学生个性化多元发展的精神,使学生在不同方面的优点都有可能得到肯定。

  处分部分

  高中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处分部分,新版《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不同处分。同时,针对不同学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层级: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是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学生处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各区和学校差异,留给各区和学校更多的弹性空间,没有一一列举各种奖励和处分的具体适用情形,仅对最严重的处分开除学籍做出比较具体的限定。高中学生出现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的;在省级及以上考试中,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影响恶劣的等6种情况将被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其中涉及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报学校所在区教委备案。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同意。

  声音

  赋予学校自由裁量权

  对此,北京教科院督导评价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张瑞海表示,《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对于何种情形、适用何种纪律处分,《办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各区教委特别是学校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也就是说,《办法》赋予学校行使对学生奖励和处分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基于中小学学校的职能和特殊性而获得的,是学校自治的一种重要体现。

  何杰告诉北京晨报记者,在处分部分中,最突出的变化是扩大了高中阶段可以开除学籍的行为种类,将严重作弊、校园欺凌、《预防未成年人法》规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等行为纳入了可以开除学籍的范围。与原来只有受到刑法制裁和劳动教养的学生才能开除学籍相比,这个规定明确赋予了高中学校开除学籍的权利。

  申诉部分

  学生或家长可向学校、教委申诉

  新版《办法》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新增申诉部分。根据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学校将处分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声音

  贯彻现代学校要求

  北京市第十八中学校长管杰认为,申诉制度强化了学生权利救济,完善了校、区两级学生申诉通道,制定了明确的申诉流程,并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体现和贯彻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

  希望通过高中生侮辱他人或被开除学籍这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