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控体系 第一百三十条 市场参与者应促进并保持一个有效的管控环境,以便高效地识别、计量、监控、管理及汇报与其参与外汇市场操作相关的风险。
第一百三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应意识到金融市场交易存在的各种风险,还应对欺诈和其他一般商业风险保持警觉,同时,应制定充分的管控措施,确保交易工作的妥善进行。
风险管理构架 第一百三十二条 谨慎的风险管理工作,可帮助保护市场参与者免于承受过度的亏损风险、提高抵御震荡的能力。有效的风险管理架构最少应该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 在整个机构范围内实施全面的风险识别、计量、合并计算、监督规范,并形成文件;
2. 由管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
3. 由管理层执行妥善的风险承受控制机制,以及谨慎地制定风险承受限额;
4. 将风险管控机制清楚地通报机构内部,以提升人员认识和确保有关规定获得遵守;
5. 需有强大的资讯系统、充足的人力资源,以便有效地进行监督和及时汇报;
6. 需有独立于风险承受和运营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能团队;
7. 对不同的风险管理职能,清楚地授予责任和权力;
8. 对于新的产品、服务和程序,实施严格、谨慎的风险评估和审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的其他重要元素,还包括与有效的风险管理、健全的会计制度,并使用适当的报酬激励机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会计制度和标准应该被适用于所有金融产品。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议市场参与者定期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独立的检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应采用适当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控制其交易对手方的风险。常用的缓释措施主要包括:采用净额清算、抵押品、保证金安排等。
第一百三十七条 市场参与者应制定书面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制度和程序,其管理层也应确保设置健全的制度管理此操作。
风险计量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计量不同风险种类的相关性时,市场参与者应采用综合性方法来确定和计量风险。包括,名义性计量法、因素敏感性计量法、期权性计量法、压力测试和情景模拟。
第一百三十九条 市场参与者应不时检查其风险评估方法,从而确保其方法的复杂性符合机构承受的风险类型、性质和水平,也应与此类因素的变化相一致。同样,采用的风险评估假设也应定期检查。
第一百四十条 市场参与者也应认识到,各项假设的有效性可能会在市场剧烈波动时急剧出现变化,实际风险有可能高于计量出的风险。
交易限额 第一百四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应视情况通过制定各种风险的承受限额控制风险。
1. 止损限额:制定止损限额,来避免累计亏损在特定时间之内超过特定水平。
2. 未平仓限额:制定总计限额,可以限制多头头寸的总额。
3. 流动性限额:制定流动性限制,以便在市场活跃程度下降,进行对冲、融资能力下降时,限制未平仓风险。
4. 期权限额:主要用于控制期权的风险,例如Delta、Gamma、Vega、Theta和Rho限额。通常会采用一组矩阵型的限额,以便在不同情境下,进一步限制合计净现值的可能波动幅度。
5. 交易对手方合计限额:用来对某一个交易对手方的总信用风险做出限制。此交易对手方在一切业务种类上的信用风险合计出总额,但允许净额清算与抵押品安排。
第一百四十二条 市场参与者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妥善制定批准程序,设定风险限额。其中应设置有效的报警系统提示功能,使管理层警觉到有关限额已经达到。应清楚地制定应采取的行动方案,包括批准超越限额的授权和程序,及制定有人蓄意、多次违反限额规定时应采取的处罚条款。
风控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效的风险监控要求以下常规措施:
1. 交易室和后台办公室在物理上和职能上要各自独立,包括分别不同的汇报路径;
2. 以妥善的文件形式制定操作守则,确保以下事项:
1) 妥善的成交记录—妥善地记录所有交易,以便能够及时、准确地汇总风险头寸并进行监控;
2) 及时进行差异对账—前台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后台系统和会计系统等之间的差异,应能及时识别进行跟进;
3) 及时发现并改正超出限额的状况;
3. 建立高效的汇报机制,包括应向管理层做出特别报告;
4. 出于风险管理和会计目的,独立核对价格和收益曲线. 对收益异常地偏离预期水平的情况做出检查;
6. 整理足够的资料,以便管理层定期评估风险承受程度。
新产品的风险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应为引入新的产品、服务和程序,制定妥善的批准流程。机构内的相关部门,例如,法律、合规、会计、独立风险管理、营运系统和内部审计等,应参与新产品批准程序,以确保准备推出的新产品的所有风险均妥善地识别和予以应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批准或拒绝新产品建议的评估和理由,应妥善的以文件记录。各部门如果同意新产品的推出,或者已对新产品的推出做好准备,可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产品推出后,应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通报参与新产品批准程序的所有部门。
第一百四十七条 应由独立于业务职能的产品控制部门负责执行新产品的审批程序。
第一百四十八条 新产品、服务、程序应仔细、明白地加以定义。如对现有产品做出大幅度更改,应视为新产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 准备纯粹作为背对背交易的产品,亦应进行全面评估,以帮助避免由于未向客户详细解释金融产品的风险特性以致对机构造成潜在的声誉和法律风险。
第一百五十条 已经通过审批但在一定时间过后尚未推出的产品,应再次通过新产品审批程序,以确保在推出产品之前,已经考虑到财政、经济、社会或政治形势的变化所引起的新风险。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所有相关业务人员应在扩展新产品或新业务之前,参与相关操作,在有效管控下推出新产品。相关业务人员包括前台、信用风险管理、财务会计、人力资源、信息科技、合规等部门工作人员。
危机应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市场参与者应考虑危机情况的发生并做出预案。
员工应当了解:
1. 在发生可能影响清算的危急情况时适用的程序;
2. 替代性的清算程序及其执行方法;
3. 通知的对象以及如何将支付指令的变更或取消通知往来账户银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市场参与者应当妥善保存现有往来市场参与者员工的通讯录,其中包括各家往来市场参与者的紧急联系电话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应当对危急情况进行系统性测试,以确保其员工熟知替代性程序并且能够有效操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市场参与者应当事先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以备发生大规模灾难之时遵照行动。上述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有效性,应当通过内部规则阐明责任和共同担负职责的定期演练加以保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应当了解清算系统运营商制定的业务连续性计划,并且将其适当的纳入参与者自己的业务连续性计划中。
第一百五十七条 如果发生大规模灾难,市场参与者应当与清算系统运营商一起,经与主管部门磋商,齐心协力保持并且尽快恢复外汇市场的功能。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一旦发生不可预见事件,中断市场操作,损害正常交易和清算,市场参与者必须依照高水平的专业和道德标准进行交易管控。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谈判应有诚意地进行,并由具备合适授权的人员做出决定。不应只选择性地完成尚未完成的交易。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可行情况下,市场参与者应与交易对手方、经纪公司、清算和付款代理商、客户和监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如果可以,在市场中断时进行的通讯应加以录音,或及时以书面记录。
第一百六十条 虽然监管机构可以就如何有序地解决受影响交易提出建议,但作为交易方的各市场参与者仍有主要责任进行双边谈判,根据合约条款寻求解决。
第一百六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应尽可能在合约之中加入应变措施,以处理特殊事件,当中可包括在不能获得特定参考汇率或利率时决定有关汇率或利率的机制。在发生市场中断时为交易进行的清算,应以合约中明确约定的条款作为依据。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于外汇交易,如果其中一种货币的清算受到市场中断事件影响,交易方应尽可能在受影响的货币清算的起息日期之前,就交易的处理方法达成一致意见。若单方面暂停清算可能引起信用甚至系统性风险,应避免此类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为确保差异获得迅速解决,市场参与者与交易对手方第一次接洽应以电话进行,而且最好为录音电话。若因时差无法电话接洽,建议以授权传真、电子邮件或授权SWIFT进行。依法规必须确保实务上可行,应附上有机构署名的信件为附件。
对账估值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交易对账有助于尽早发现遗漏、不完整或者错误的记录,并且尽快将问题通知对手方和客户。鼓励市场参与者对所有账户进行交易和余额对账。如果通过对账程序发现任何不符,则市场参与者前台、客户和相关机构应当尽快启动调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如果负责确定交易头寸市值的人员为了进行估值获得外部数据,该等人员应当核实计算所用的相关价格水平、波动性和其他标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当交易估值需取得外部资料时,市场参与者内部应当有一个完全独立于前台的部门负责核对头寸的市值,并且施行相关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市场报价是对所持头寸估值最好的方法,屏幕报价、经纪公司及其他第三方报价均是有用的数据源。若无法取得公允的市场价格,应有一系列核对措施以确保定期并正确地衡量所有价格。屏幕买卖价差通常是最恰当数据源,交易人员应确保其了解报价基础及其所代表的意义。
交易人员应考虑:
1. 交易金额;
2. 是否为非活跃市场的买卖价差;
3. 是否为最后实际成交价;
4. 若报价并非依据实际交易,其计算基础为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交易人员应能够说明特定交易或金融工具应取得哪些外部信息,能够说明估算价格的依据,包括收盘价格、中间价、参考报价或有效报价。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交易人员如果参考经纪公司数据,应确定其数据具备下列条件:
1. 数据计算正确并说明其计算依据,并有妥善的交割操作管控措施;
2. 确保提供给交易人员数据的一致性及可靠性;
3. 若有可能,应该由独立于经纪公司的交割部门负责提供数据;
4. 若通过电子系统交换数据,应确定有妥善配套操作措施。
争议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 依据本准则行动,有助减少误会和争议。一旦发生分歧或争议,有关各方应尽早达成解决方法,并确保具备适当授权的人员尽早加入解决工作之中。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交易双方或经纪公司若有争议,最好由双方管理层立即出面解决,将争议由个别交易员间或交易员对经纪公司的问题,转化为机构间的议题。
第一百七十二条 若争议涉及金额、币别、起息日期或其他因素,以致买卖双方的一方有头寸未轧平或无法配对的情况时,强烈建议由当事人的一方立即采取轧平或其他措施以缩小头寸,避免争议引发进一步的损失。轧平头寸的一方不应被视为承认负有责任的一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当实际支付款项存在错误以致所收金额账面不符时,市场参与者或交易相关人员不应任意使用错账资金并从中获取不当利益。所有涉及此笔错误收款账户的当事人,不论直接或间接相关或是否存在过失,都应通力合作,公平解决前述错账问题。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中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承担纠纷解决职责,负责处理市场成员之间的交易纠纷。
第一百七十五条 纠纷双方应本着诚信善意原则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双方可以将纠纷提交自律机制,由纠纷解决专家团队根据专业判断提出评议意见,交易中心等协助提供必要的交易系统取证及交易过程的还原。
第一百七十六条 自律机制秘书处负责将本准则的执行情况定期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以适当形式向机构通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自律机制将持续开展对外汇市场从业人员关于本准则和市场惯例的培训,推进市场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