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提的很好!提出这个问题与机关事业退休中人存在补发养老金问题,不无关系。我作为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阶段以前,就已从事企业人事社保工作,直至到站退休的过来人,来谈谈对这个颇为奇葩问题的认知与看法。
众所周知,企业具有退休中人是应运而生的,也是天经地义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实施,是以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的正式发布实施为依据的。因此,企业退休中人概念的破茧成蝶,是顺势而为的产物。这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一个合乎逻辑的概念创造,也是对相关人员恰如其分的一个政策界定。
必须知道,企业退休中人的养老金计发,是一步到位的,也就是即时退休,就可以即时拿上属于自己的最终基本养老金。这是因为,企业退休中人以缴费,与待遇相挂钩为基本制度特征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一经国务院文件正式颁布,企业也就一如既往的切实遵照执行。不存在如机关事业单位那样,因调整完善原企业计发办法,需要一个再实践的整合摸索过程。因此,企业当年不存在退休中人养老金的重新核定问题,也就没有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必须要先拿一段“预发养老金”的困扰与麻烦问题。
按国务院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中人的退休待遇计发,也安排有较短的五年过渡期,主要是通过“封定”改革启动时点的工资基数,以确保、新老制度顺畅过渡,待遇水平合理衔接。一句话,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让退休中人因制度转换、政策调整,而导致养老待遇吃亏与利益受损。
总而言之,由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尤其是企业退休中人的养老待遇计发,是严格执行既定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的,也就是企业退休中人办理退休手续时,能夠一步到位计算核定退休本人的基本养老金。因此,从政策执行层面上讲,企业退休中人是按时足额拿上了属于自已的基本养老金,压根上不存在待遇欠帐及“预发养老金”问题,也就客观上不存在重新核定并需要兑现补发养老金的问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