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动态 >

股东要求查账,暗股股东如何查账

更新时间:2021-09-20 13:00:29

  1: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查账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公司股东知情权之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案情简介:甲是公司小股东,当初设立公司的时候和大股东乙的关系十分要好,甲占公司20%的股东,两人设立了一家餐饮娱乐公司,公司经营期间甲并不怎么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务基本都是由乙来负责。甲每年会按照出资取得一定的分红。后来甲乙两人产生矛盾。年底分红时,乙称公司亏损,不分红。但甲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来判断,认为公司肯定是有盈余的。因此要求查账,乙不同意。 律师点评:公司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就是查账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根据公司性质不同,查账权的具体规定略有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的性质决定了查账权的范围,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模较小,股东享有的查账权更宽松,也更容易行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第一步:书面申请:股东向公司提交查帐的书面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查帐的目的、会计账簿的起止日期等。如果股东当场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如果股东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为了固定证据,建议将申请书先复印一份留底,然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并保存好邮寄凭证。

  2:股东要求查账内容要怎么写

  应该让他查,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有查账的权利。这是投资人的一个基本权利。

  3:我是大股东,但是我没有参与经营,现在我要求查账,我可以请审计公司来查账么,是否有法律依据谢谢!

  大股东如果不是董事长的话,就不可以那样做的,必须通过董事会的决议后,才~。

  4:公司在这几种情况下有权拒绝股东查账(太有用了

  裁判要旨
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行使查阅权。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拒绝查阅的前提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公司只需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绝查阅。
案情简介
一、电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2日,其经营项目为生产及销售电池材料及电池。其鲁为电源公司的股东,持股3.95%,其在2010年5月前任电源公司副董事长及总经理,2010年5月5日电源公司免去其鲁职务。
二、其鲁之妻晨晖系昆仑公司的股东,任该公司副董事长。昆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锂电池电解液,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
三、其鲁之子漠楠为力盟公司股东,力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其鲁之妻晨晖、其鲁之子漠楠拥有“一种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权。
四、2013年1月21日,其鲁致函电源公司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册和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查阅2005年到2010年公司全部合同、资金和财务往来的账册、凭证和文件。
五、电源公司以其鲁未说明查阅的目的,其与电源公司的同业竞争企业有关联关系,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可以查阅的财务文件不包括相关合同等原因,不同意其鲁的查阅请求。
六、此后,其鲁诉至法院要求电源公司提供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会计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财务报告给其查阅、复制;并提供2005年至2010年期间公司全部合同、资金和账务往来账册、凭证和文件供其查阅、复制。
七、本案经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定电源公司置备财务会计报告供其鲁查阅,驳回其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合同的请求。
败诉原因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但是为了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对于公司知情权的行使同样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会计账簿记载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的滥用,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行使查阅权。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另外,公司法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公司只需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绝查阅。本案中,电源公司举证证明其鲁的妻子、儿子等利害关系人参与经营的多家公司与电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电源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其合同账册等所记载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产品价格、成本、生产数量等如被竞争者或者关联者知悉,则可能损害电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电源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其鲁行使知情权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拒绝其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存在合理根据。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在两个方向作出努力:
首先,举证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该种情形包括: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2、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3、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其次,要举证证明股东一旦查阅了会计账簿等材料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或危险,此时可在公司与股东的经营范围、产品类型、销售渠道、价格体系、竞争关系、技术信息、市场区域等多个因素进行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9月1日施行) 对此已有更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的焦点为其鲁是否有权查阅电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与湖南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账务往来等凭证。对此,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但是为了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对于公司知情权的行使同样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会计账簿记载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的滥用,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行使查阅权。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需要说明的是,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公司只需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绝查阅。本案中,电源公司举证证明其鲁的妻子、儿子等利害关系人参与经营的多家公司与电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电源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其与湖南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账册等所记载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产品价格、成本、生产数量等如被竞争者或者关联者知悉,则可能损害电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电源公司在本案中确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其鲁行使知情权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电源公司拒绝其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存在合理根据。综上,其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其鲁与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7299号]。

  5:暗股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暗股股东、法人代表责任问题

  1有效,你们是签代持股协议,约定谁实际出资(隐名股东),谁是显名股东(公司章程上挂名)。如果出现法律纠纷,你可以拿代持股协议披露隐名股东,就是实际出资人
2如果单位有违法经营,你是法定代表人,而且是实际控制人,你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能证明你不是实际控制人,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6:“暗股”投资的税收风险应该怎样规避

  有些投资者投资后因某种原因不愿意登记为公司股东,也不愿意出现在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单之列,这就是所谓的入“暗股”。公司对“暗股”投资的账务处理不同,税收差异很大。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万元。工商登记的股东和公司章程中明确的股东均为甲一人。2013年3月,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2年度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其“资本公积”账户年末余额达6000万元,经核实为2012年2月甲投入的资金2465万元,乙投入的资金2485万元,丙投入的资金1050万元。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甲、乙、丙的收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资本公积 6000。
公司收到上述资金并入账后,既没有增加注册资本和股东数量,又没有改变股权结构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第一条第三款第8项规定,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根据上述规定:
1.该公司“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万分之五贴花,应缴纳印花税3万元,即6000×0.05%=3(万元)。
2.由于甲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甲投入的资金2465万元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
3.由于乙和丙并不是公司的法定股东,因此,乙和丙投入的资金合计3535万元记入“资本公积”后,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公司接受了来自其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应视为接受捐赠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公司“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总额为7000万元,其中,甲出资3465万元,占49.5%;乙出资2485万元,占36.5%;丙出资1050万元,占15%。乙和丙属于公司的股东,其投入的资金记入“资本公积”,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也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乙和丙虽然进行了投资,由于没有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也不是公司章程中明确的股东,所以其股东身份不会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建议
上述案例中,乙和丙为典型的“暗股”投资人。对“暗股”投资,之所以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因为公司将“暗股”投资记入所有者权益类账户“资本公积”之后,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公司接受了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如果从合理筹划的角度考虑,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对“暗股”投资作账务处理。
第一种方式:增加股东2人和注册资本6000万元,将“暗股”转为“明股”,同时根据工商变更登记进行如下账务调整:
借:资本公积 6000
贷:实收资本 6000。
进行上述调整后,对股东投入的资金,公司只需缴纳印花税3万元,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此方法有悖于投资人不愿意成为“明股”股东的初衷。
第二种方式:乙和丙先将所投入的资金3535万元收回,再由甲投入公司,同时进行如下账务调整:
收回时,
借:资本公积——乙投入2485
资本公积——丙投入1050
贷:银行存款3535。
投入时,
借:银行存款 3535
贷:资本公积——甲投入 3535。
进行上述调整后,由于甲为控股股东,投入的资金记入“资本公积”后,公司只需缴纳印花税3万元,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种方式:将乙和丙所投入的资金3535万元和甲超过注册资本所投入的2465万元转为债权性投资,并进行如下账务调整:
借:资本公积 6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2465
其他应付款———乙2485
其他应付款———丙1050。
进行上述调整后,公司既不需缴纳印花税,又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所投入的资金可以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税前扣除。在支付利息并税前扣除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由于甲为控股股东,属公司关联方,其债权性投资2465万元和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的“债资比”超过2:1,因此甲的利息扣除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二是必须依法履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上一篇:中国证券排名
下一篇:珠海港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