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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31 05:26:29

  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大汇总 什么是私募机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
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 4 月 30 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 币。
二、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
答: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协会予以办理登记: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问: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 在适用合格投资者标准时,针对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类型,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现阶段,基金业协会建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累计不超过 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 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 50 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建议标准: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 币。
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 号)关于基金经理“静默期”的要求是否适用私募基金行业?
答:是。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 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 3 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 3 个月的“静默期”,在这 3 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为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 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 3 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并在私募管理人登记环节予以落实。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
什么手续?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核对办理。
基金业协会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不意味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其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
证。对于利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不当增信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基金业协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问: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进一步明确取得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安排。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二)、(三)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问:开展民间借贷、小额理财、众筹等业务的机构,同时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同时,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问: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整改。

  2:融积金有什么功能吗

  融基金可以投资理财,有多种理财产品可供客户选择。

  3:私募指得是哪方面

  【私募基金指什么那么又有什么特征】

  在我国近日,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私募基金是指什么私募基金有什么特点

  特征:

  第一,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主要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

  第二,私募基金一般只在小圈子里(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筹集资金;

  第三,私募基金的销售、赎回等运作过程具有私下协商和依靠私人间信任等特征;

  第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起点通常较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组织机构,一般都要求具备特定规模的财产;

  第五,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利用公开传媒等进行广告宣传,即不得公开地吸引和招徕投资者;

  第六,私募基金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从而形成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

  第七,私募基金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即政府通常不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第八,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严格;

  第九,私募基金的保密度较高;

  第十,私募基金的反应较为迅速,具有非常灵活自由的运作空间;

  第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相对较高(即高收益的几率相对较大);

  第十二,其他.

  1、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解释: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可分为公司式、契约式、有限合伙式等。

  2、私募基金类型

  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别私募基金。

  3、私募基金特定对象确认程序

  (1)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3)投资者额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4)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5)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4、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六、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①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②募集机构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③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

  六、私募基金是否可以从事民间借贷、P2P等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七、私募基金、、集资诈骗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在《刑法192条》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在法律上被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权、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了惩治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条规定,活动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4:盛鹏平台公司的股票账户是证券公司买的吗

  是的,账户是在证券公司开的,但是由公司管理

  5:燃油税出台对股票公路运输板块有什么影响嘛

  开征燃油税不会影响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据了解,“燃油税”取代主要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运管费等14项行政规费,并不包含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通行费。尽管如此,由于高速公路收费“高昂”一直饱受社会各界诟病,从过去几年国家的政策导向看,国家一直严控通行费征收范围(规定收费条件、限制收费年限、要求政策还贷公路还贷结束后必须停止收费等),鼓励各地降低车主尤其是货车的通行费负担。我们预计开征燃油税后,对高速公路收费条件和标准的控制将更加严格。
此次开征燃油税可能伴随成品油价下降,对高速公路车流量影响应不大。对于开征燃油税对高速公路车流量的影响,历来就有两种争论:一种看法是认为高速公路较普通公路省油,因此开征燃油税后将促进车辆使用更加节能的高速公路,因此对高速公路车流量是正面影响;另一种看法是开征燃油税后将提高部分车辆的使用成本,从而抑制车辆出行,对高速公路车流量是负面影响。对此,我们的看法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开征燃油税能否促使车辆由普通公路转向更省油的高速公路,关键在于这种转换带来的油价“节省”能否抵销掉车辆通行费的上涨,油价越高,这种转换越是“值得“的。事实上,如果按照“成品油价下调,然后在此基础上开征30%燃油税”的说法,车主的实际油价负担变动可能较小,从而不会对高速公路车流量造成明显影响。另外,2005年以来国内油价经过了连续数次上调,上调总幅度超过100%,在高油价的背景下,高速公路的车型结构已经历了明显变化:部分对油价较敏感或油耗大的老旧车型逐渐退出高速,而代之以新型的客车、重卡、集卡等(表现为四、五类车占比提高,见图3、4),以及对使用成本本来就相对不敏感的小轿车、商务车(见表1)。考虑到高速公路车型结构的这种适应性调整,我们判断燃油价格变动对高速公路车流量的“扰动”将越来越小。
开征燃油税有利于铁路运输,对交通运输业其他细分子行业基本没有影响。由于燃油税体现的是“多用多缴”的公平原则,有利于促进车主、货主改变行为模式,鼓励其采用更加节能集约的铁路运输方式,从而有利于铁路客货运发展。对航运业而言。船舶使用的成品油主要是船用燃料油(资讯,行情)和柴油,船用燃料油作为动力油,而柴油主要用于船舶发电,两者的比例约为9:1。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船用燃料油征收燃油税的可能性不大,而柴油由于占比较低,其价格上涨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不大。以中海发展(600026,股吧)为例,公司柴油使用比例为10%,即使假设现有柴油价格不变,燃油税征收比例为30%,公司50%柴油在国内加油,则对公司业绩影响为0.023元。如果考虑到成品油价的下调,影响基本可以忽略。
对航空业而言。由于航油不属于燃油税征收范围,开征燃油税对航空机场业没有影响。不过考虑到航油占航空公司总成本的比例已高达40%,国内下调航油价格有利于缓解航空公司经营压力,从而对航空公司形成明显利好。

  6:雪球股票 · 为什么大多数人不能在股市挣钱

  1、股市里流传这么一句话:七赔二平一赚。
但中国股市里,能赚钱的散户不会超过5%
希望打算新入市的兄弟姐妹们能仔细思量一下,自己凭什么进入这5%的队伍。
2、对股市新手学习的建议
第一步:了解证券市场最基础的知识和规则(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基础和交易两科,基本就能解决这一步)
第二步:学习投资分析传统的经典理论和方法(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投资分析科目,能初步满足这步的要求,另外还有些股市投资分析类的经典书籍,要看看)
第三步:在前两步基础上,对股市投资产生自己的认识,对股价变动的原因形成自己的理解和理论
第四步:在自己对证券市场认识和理解的指导下,形成自己的方法体系和工具体系以及交易规则
3、上述过程中,去游侠股市开个股票模拟账户做模拟操作,或者用极少量极少量的钱谨慎操作,这样理论结合实际效果会更好些。
4、股市上的绝大多数人希望直接把别人的方法拿来用,希望找到个神奇的软件或指标来帮助自己赚钱。这种思维是典型的以为找到屠龙宝刀就能威震江湖了,而实际上,如果没有深厚内力和高超技艺来驾驭,屠龙宝刀比菜刀的用处多不到哪里去。
努力提升自己对市场的理解和认识,这是想在股市有所造诣之人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