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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稀释性每股收益计算公式

更新时间:2021-11-21 12:47:49

  只要发行了可转债就应该在发行日起就要考虑其稀释作用,原因是稀释每股收益是把潜在的增加股票考虑进去,虽然该要到发行一年后才开始转股,但是可转债在发行时就已经承诺可以转股,只是限制了转股时间而已,故此潜在的增加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就存在。题目中的6/12的确是指2012年7到12月的利息可以省下来,原因是可转债在转股时只对面值按转股价格来计算转股数量的,对于当期应计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应计利息不予支付的。

  但是这道题出题者是出得有问题的,原因是转股时间是在发行后的一年,那时应当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已经满一年就必须支付一年的利息,转股时间却在一年后,故此这部分的利息不应该考虑在稀释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净利润里面的。但现实的情况是一般是可转债自发行日起满六个月后就可以开始转股,故此答案的计算方法在应用在现实中是没错,但按这道题的题意就是有误。我只是指出这道题的错误之处。

  对于可转债一般是对于股权是有稀释作用的,主要就是转股后增加了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对于那些未支付的利息是难以对抵销其对每股收益的摊薄作用,故此会有这个说法,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这个说法未必正确,如的票面利率较高且发行者盈利能力处于微利或并不高的情况下就并不一定是正确的。

  发一个样本给你,但不一定是业务对口的,自己可以采纳格式,留下必要条款。一般来说不需要公证,但若想稳妥,就去公证处咨询一下。

  2、乙方出售的项目包括:17英寸液晶电视播放器(光盘机)45台、液晶电视播放器安装点贵阳不少于110个、遵义不少于34个(包含租赁合同,详见本合同附件)。

  4、乙方在贵州汉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经营的除联播网以外的其他所有广告媒体所有权以及原贵州汉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租赁的办公地点、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项目所有权等均不在转让之列。

  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首期转让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2、 其余的壹佰万元人民币转让费甲方分 次支付给乙方,即于2005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万元,2005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万元。

  1、 楼宇租金指联播网项目为安装液晶电视播放器向各安装点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支付的租赁费或管理费及电费、公关费等。

  3、 贵州汉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租金,截至2005年9月1日前的部分由乙方承担,2005年9月1日以后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4、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将贵州汉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楼宇租金中应由甲方承担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除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45台播放器外,其余所需的播放器均由甲方自行解决。

  2、 在甲方播放器没有到位之前,乙方尽力协助甲方保持现有的播放器正常工作,但如确因客观因素导致贵州汉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原来安装的播放器必须拆除,甲方应及时解决播放器重新安装的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2、 在贵州汉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原来的播放器没有更换成甲方播放器之前,为保障联播网的稳定,乙方仍帮助甲方完成原贵州汉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联播网的CF卡及播放光盘的制作、更换工作。

  3、 乙方帮助甲方完成联播网的CF卡及播放光盘的制作、更换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损耗(包含CF卡的自然损坏、刻录光盘的消耗、刻录机的损耗等)由甲方承担。

  1、 贵州汉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 贵州汉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乙方经营期间由于楼宇租金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问题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相关条款解决。

  3、 贵州汉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乙方经营期间由于楼宇租金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问题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相关条款解决。

  2、 在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下,甲方每周五17:00前应将需播出的广告征长、轮次、周期等信息以书面形式传真给乙方,同时应将广告片符合联播网要求的电子文件的形式交给乙方。

  3、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贵州汉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所有广告投放合同无条件继续执行至合同终止,乙方不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4、 在乙方新公司注册完成之前,为保障乙方工作的延续性,乙方仍可继续使用贵州汉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工作;当乙方的新公司完成注册,则甲方须帮助乙方迅速完成上述工作自贵州汉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乙方新公司的转移。

  5、 在乙方新公司注册完成之前,乙方在贵州汉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经营的除联播网以外的其他所有广告媒体所有权以及项目所有权等仍暂时保留在贵州汉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当乙方的新公司完成注册,则甲方须帮助乙方迅速完成上述所有权的转移。

  6、 如本合同约定的液晶电视播放器安装点被竞争对手夺得,由此而每少移交1个安装点,转让费减少人民币壹万元(甲骨文方以及展宏传媒不属竞争对手)。

  2、 任何一方欲变更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因此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

  1、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若合同任一方违约,应按其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实际损失的3倍承担违约责任。

  1、 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协议及书面协议。

  可转换公司和认股权证、股份期权都应该考虑稀释性,对于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情况,计算思路稍有变化。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2)2010年5月31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甲公司以2010年5月20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每10股发放1.5份认股权证,共计发放12 300万份认股权证,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2011年5月31日按照每股6元的价格认购1股甲公司普通股。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例如:凯诺科技于2006年8月发行了4.3亿元可转换公司,第一年票面利率仅为1.4%。该公司2007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223元,其6月末的股本总额约为2.84亿股,尚有1.96亿元可转债未转股,因此,凯诺科技“稀释后期末股本”约为3.23亿股(可转债可按一定比例转换为0.39亿股),稀释每股收益相应下降到 0.196元,可见凯诺转债的稀释作用为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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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股票甲与乙的净资产收益率原先一直稳定于10%,股价都为20元。若由于经济形势的突变,使得股票甲与乙的净资产收益率今后将分别一直稳定于5%与20%,则股票甲将下跌75%,跌至5元,而股票乙将上涨300%,上涨至80元,是前者的1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