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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支付机构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12-17 08:35:45

  金融机构主要有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实施专业监管。另外我认为彩票和典当行也应归属为金融业。

  我所说的银行、证券、保险是比较宽的范畴。比如银行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等,证券业包含了股票、、基金等等,范围很广。

  (1)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只办理政策性的银行业务。(2)商业银行。具体又分为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有十五六家,如交通、中信、光大、华夏、招商、兴业、民生等等,最近设的是浙商和恒丰)、城市商业银行(如上海银行,某某市商业银行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3)信用社,有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4)邮政储蓄(只办理储蓄业务)。(5)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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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中华人民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