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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

更新时间:2021-12-22 23:38:26

  登记号,是管理局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需要到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外管局会给企业一个登记证IC卡(深蓝色的),2010年以前的是登记证(红色的)!

  财务不知道很正常,因为这个主要是企业成立时用的,以后主要是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会用到,正常的业务中都不需要!

  不过每年需要进行年检的!最近几年,这个年检都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属于联合年检的一部分了!

  账户在银行开立,但是开立账户的审批机构是国家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内机构要开立账户都必须先到国家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凭局核发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账户开立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要注意的是,去局办理审批之前,开户单位需要先明确两件事情: 第一,先确定开户银行。一般规模大的银行,在国际上的信用等级比较高,在国外的账户行、代理行多,办理结算、担保等业务比较便利,结算速度也快;规模小一些的银行往往费用上比较优惠,取得融资也容易一些,所以需要开户企业须详细了解各家银行的情况,加以权衡比较,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第二,要明确的事情就是要搞清楚自己需要开立哪种账户。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经常项目下的可以自由兑换的政策,所以账户要以资金来源的不同加以区分,经常项目下的收入放入结算账户,资本项下的收入放入资本金账户。 所谓资本项目,是指投资、借款、发行股票等资本性的资金转移。与资本项目相对应的是经常项目,是指贸易、劳务、单方面转移等等。如果一个企业吸收了境外投资或向境外借款、在境外发行股票,就需要开立资本金账户或股票专用账户;如果有出口收入、境外承包工程收入、修理费收入、接受捐赠等等,则需要开立结算账户。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只是偶尔有小额的经常项目收入,是不能开立账户的,这样的收入只能结汇———卖给银行。局会根据不同单位经常项目收入的情况,给结算账户核定一个最高限额,账户内保留的不能超过这个限额,超出的部分也要结汇。对资本金账户的限制是:账户累计收入不能超过外资投资总额或对外借款总额。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及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投资银行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 由于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投资银行的界定也显得十分困难。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国际上对投资银行的定义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 第二种: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 第三种:把从事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第四种: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5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注意不要逾期办理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到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凭下列申报材料到局申报: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3、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1、 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 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照)、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章、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请参阅《国家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附件2《货物贸易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收支业务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局“贸易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名录登记手续。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收支业务的,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管理法》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