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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律规定,物权大于债权解释

更新时间:2021-12-29 02:49:53

  1:为什么物权优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物权优先性的表现形式之一,
物权的优先性主要表现为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值得注意的是,容易忽略掉的一种情况是,设定了代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
1.物权优先于债权,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即是“一物二卖”的情形。一物二卖之时,若后买受人接受了标的物,实际获得了该标的物之所有权,那么,前与出卖人签订合同或者
契约的买受人则不得以其与出卖人所订立之协议成立在先而向后者主张物之所有权转移无效。债权具有平等性,一旦有物权的产生或者变动,则优先于债权而产生法律效果。
2.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亦即依据物权设定的先后判断物权的优先地位。此制度浅显易懂,不必赘述。
3.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这是担保物权发挥其作用的根本原因。该项原理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则不胜枚举,广泛地存在于民商事活动中。诸如设定有
担保的债权人得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而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特性,故可以优先受偿。 部分学者又把第三种情况认作第一种情况的延伸,将物权
的优先效力只作两种表现形式予以表述。

  2:物权优于债权原则

  你好

银行基于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个是个简单的物权与债权的案例,案例中,房屋未过户,根据物权法,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所以,房屋的所有权还是甲的,乙只是享有债权;自然,甲基于所有权,有抵押出去的权利,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有效,到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银行当然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3:物权优先于债权??

  首先,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法定的,楼主所言的房屋在债权与物权关系上肯定是物权优先。而且,不论房子上的债权关系如何复杂,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薄上的登记信息为准。
其次,该房产既然在婚后经夫妻双方公证为共有,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并生效,应当受法律保护,房产是夫妻共有的。
再次,依约定夫妻双方都有权力对该房产进行买卖及处置,A将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给A父,不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无效或被撤销,基于该买卖合同的房屋过户当然也就不能发生效力)。但是基于B有该房一半的所有权,B当然有权要求A支付一半房款。
最后,关于A欠其父母的债,因为是婚前就已经产生的债务,B可以主张是单方债务,从而不需要承担偿还的义务。换句话说,当初买房子,钱怎么来的,和B没关系,因为婚后的财产协议可以定义为A将房屋的一半所有权赠送于B,因此B基于该赠与合同合法取得房屋一半所有权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楼主。

  4:为什么他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物权、债权都是一种民事权利,基本的财产形式,反映经济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当中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第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5:为什么他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物权、债权都是一种民事权利,基本的财产形式,反映经济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当中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第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6:物权优先于债权??

  首先,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法定的,楼主所言的房屋在债权与物权关系上肯定是物权优先。而且,不论房子上的债权关系如何复杂,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薄上的登记信息为准。
其次,该房产既然在婚后经夫妻双方公证为共有,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并生效,应当受法律保护,房产是夫妻共有的。
再次,依约定夫妻双方都有权力对该房产进行买卖及处置,A将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给A父,不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无效或被撤销,基于该买卖合同的房屋过户当然也就不能发生效力)。但是基于B有该房一半的所有权,B当然有权要求A支付一半房款。
最后,关于A欠其父母的债,因为是婚前就已经产生的债务,B可以主张是单方债务,从而不需要承担偿还的义务。换句话说,当初买房子,钱怎么来的,和B没关系,因为婚后的财产协议可以定义为A将房屋的一半所有权赠送于B,因此B基于该赠与合同合法取得房屋一半所有权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楼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