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市政府印发了修订后的《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对文件进行了修订并联合相关单位重新印发。
一、关于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工作启动以来,经过认真研究讨论,修订形成《上海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并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委、医保局、财政局、各区民政局及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等部门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上海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
二、关于修订主要内容及说明
关于目的依据。更新补充了近两年来国家和本市涉及支出型贫困救助的相关文件。
关于适用范围。明确本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关于部门职责。顺应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名称和职能调整,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同时,鉴于目前资金发放职责已由区民政部门承担,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改为“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关于办理程序。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参照《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明确“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医疗费用发票,教育费用票据以及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办理参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程序执行。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信息共享交换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关于资金发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明确“对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经审核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月的次月起开始救助,救助金按月发放。”
关于审核确认。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对部分程序相关表述进一步规范。
关于其他。本着不重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一是明确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二是明确申请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先行申请医疗救助;三是明确申请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家庭中的重残无业人员等本市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其医疗费用可以计入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其本人不同时享受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关于有效期。文件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