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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

更新时间:2022-06-24 12:52:23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等。

  一是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增加90元。

  二是调整提高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

  1.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

  2.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7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370元之间。

  三是调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本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

  四是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进一步鼓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

  六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救助标准。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