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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最新发声 依法处理!医药龙头股东偷偷减

更新时间:2021-06-20 14:08:06

    因股东上海瀛翊偷偷减持股份获利28.94亿元,药明康德被卷入舆论漩涡,证监会对此事也有回应。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6月18日在发布会上表示,上海瀛翊在未进行预披露的情况下减持股票,违反了相关规则和承诺,证监会已对上海瀛翊立案调查,后续将依法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自6月11日药明康德公布道歉公告以来,该股股价波动明显,药明康德自6月15日至今,股价下跌3.44%。

  后续依法处理上海瀛翊违规减持股票

  近日,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马虎减持29亿元,公司发布了《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致歉的公告》,引发市场关注。

  高莉表示,证监会已经关注到相关情况,上海瀛翊在未进行预披露的情况下减持股票,违反了其在公司首发上市、相关股票上市流通时做出的有关承诺,涉嫌违反《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6月16日证监会已对上海瀛翊立案调查,后续将依法处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并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6月16日,医药行业独角兽企业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提款式操作”被曝光于5天前,实际操作日期为2021年5 月 14 日至 6 月 7 日,上海瀛翊在并未提前披露的情况下偷偷套现约28.94亿元。违反其在IPO时有关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172496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962%。

  对于股东的大幅减持行为,药明康德在11日晚间其公告称,公司在 6 月 8 日因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而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最新股东名册后,注意到上海瀛翊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随后立即通过发函以及电询的方式向上海瀛翊进行核查并提示相关规则与其已作出的承诺事宜。上海瀛翊则对此行为表示道歉。

  违规减持引监管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5月14日至6月8日,正是药明康德股价大幅攀升阶段,区间累计涨幅13.25%。在药明康德曝出上海瀛翊违规减持事件后,6月15日(节后第一个交易日)至今,药明康德股价波动明显,跌幅3.4%。

  对于此次违规减持的原因,上海瀛翊称,在减持前公司的持股比例0.8381%,未达总股本的1%,相关工作人员未能意识到作为委托投票方,在药明康德A股上市时已经作出有关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导致本次违反承诺减持行为,并就此事致歉。

  上海瀛翊确认上述违反承诺的减持行为后已停止减持行为,同时表示已责令相关人员重新巩固学习证监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严格履行减持计划事先报备及预披露的程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药明康德在公告中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并将持续关注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行为的处理进展,督促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进行减持,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亦提醒相关股东注意违反减持承诺和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公司表示,此次上海瀛翊的减持行为是其个体行为,与上市公司以及公司实控人无关,不影响上市公司基本面。

  在证监会立案调查书之前,6月16日,药明康德收到上交所发出的监管函,要求上海瀛翊全面自查本次违规减持的决策过程、责任主体和发生原因,核查股份减持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避免此类违反承诺事项的再次发生。同时,上交所要求上海瀛翊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积极沟通上海瀛翊的相关出资人,尽快制定必要和充分的补偿措施;提交此次股份减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此外,上交所还要求药明康德核查是否有股东存在其他违规或违反承诺行为。

  监管函还要求药明康德督促相关股东建立严格的持股管理制度,遵守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严格履行各项股份减持承诺,做好权益变动相关沟通和披露。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处罚标准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目前已有律师表示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证券法》第84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其中的‘等’是否包含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重要股东,目前尚不明确。我个人认为,受损投资者有权基于该条款要求上海瀛翊承担赔偿责任。”

  王智斌还谈到,上海瀛翊有义务提前15日披露其减持计划,但该公司未依法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亦涉嫌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亦可在证监会出具调查结论后,自虚假陈述的角度提起侵权索赔诉讼。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指出,在5月14日至6月11日期间买入药明康德股票并在6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药明康德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预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上海瀛翊信息披露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