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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8-31 23: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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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文化和旅游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贯彻落实金平总书记“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守正创新,确保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指导精神,强调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明确创意产品发展的基本定位和目标。《措施》强调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避免过度商业化和娱乐化,提出要把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成为群众领悟中华文化、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

   聚焦瓶颈问题理顺体制机制。《措施》针对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践中试点单位设立企业审批不畅的问题,重申允许试点单位投资设立通过知识产权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企业;针对文物单位“收支两条线”带来的动力不足,明确将跨部门组织的试点评估结果作为核查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促进绩效工资总额核查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绩效的联动。在此基础上,鼓励文物单位创新工作方式,探索多种开发经营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开发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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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导积极激励,促进行业发展。《措施》聚焦文物单位相关人员激励机制落实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明确奖励,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点要用好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科技创新、改制重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切实为文物单位和相关企业推动创意产品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主体培育激发市场活力。《措施》提出培育支持市场主体、增加市场活动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国家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开发信息目录,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开发;制定文物资源数据采集行业标准,推进数据资源互联互通;鼓励建立展会推广交易平台,创新优秀产品的营销推广;加强创新文化创意装备制造和研发,提升科技应用水平,增强文化创意产品的文化承载能力、表现力和传播力;落实提升旅游商品创意的举措,发挥文化和旅游双向优势,提升旅游商品内涵和品质,有效促进消费。

   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将会同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实施,逐步完善试点单位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确保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