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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信股权投资基金王乔丹青

更新时间:2021-10-26 17:22:39

  博金汇全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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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信优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简介: 安歆为天津博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委派代表。
成立时间:2010-12-16
工商注册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地址: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6号楼三层M317室

  博信一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博信一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08-04-01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6号楼三层AK314室。

  博信一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30W,企业法人博信(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陈可),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博信一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博信一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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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大成博信医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圳市大成博信医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9月1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
法定代表人:宋俊杰
成立时间:2011-09-19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2239号新能源大厦A座12层北半层-11E23

  什么是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首都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北京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北京市人民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9〕7号)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
第三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四条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
(二)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投资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注册资本。
(三)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有2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
1.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2.在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上述任职条件应由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证明。
第五条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为“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近五年应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
第六条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或变更进行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建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会商机制,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七条 对在北京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中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 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具有行业公认的优秀管理团队、符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由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北京市设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十条 、澳门、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北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宜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现有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